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辩论赛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8 11:35:3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反方原始报告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下面由我来宣读我方原始报告,就“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问题,我方的观点是,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从字面上看,安乐死即安然而愉悦的离开人世。纵然表面上的美好的定义让人感到舒服,但是我方在立足国情考虑到我国安乐死立法的时机和条件还不成熟和完备,还存在亟待解决和完善的诸多问题的情况下,认为现在我国实行安乐死合法化还为时过早。下面我方将从三个方面论述:

第一,患者真实意愿不确定。安乐死应以患者本人的意愿作为一般性原则,这是安乐死实施的基本条件。而且只有当患者的情绪处于稳定状态时,所做出才是理性的判断,但在处于肉体和精神极度痛苦状态下,在考虑到家庭和家人的情况下,容易感情冲动,失去自制力,在这种状态下,极易做出违背理性的选择,表达对死亡的渴望,这个选择并不能算是患者的真实意愿。其次,根据医学权威雷克米林报告,绝大多数选择安乐死的是心理抑郁的垂危病人而非那些真正病痛缠身的患者。面对这种情况,我们更应该重拾他们生的希望。 第二,医疗科技水平和研究能力有限,死亡标准和安乐死判断标准难以确定。安乐死立法必须具有科学的依据。世界上到目前为止对安乐死尚没有统一的定义,国内外学者对安乐死的定义,性质,适用对象,和条件等基本理论问题尚未达成共识,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对安乐死的立法内容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要为安乐死立法,对于适用对象,“濒临死亡”,“不治之症”的认定,应当由相应的医疗权威机构制定具体统一的判断标准,这是安乐死合法性首先要解决的问题的关键。而在我国,“濒临死亡”和“不治之症”的判断标准在短期内也不能达成一致。 第三,医疗机构管理体制不健全,法律意识尚需强化。法律的制定与实施要与社会的发展状况相适应。由于技术水平和管理体制的制约,我国医疗卫生机构在技术,设备,和诊断水平上与发达国家比仍存在巨大差距,同时我国各个地区不同医疗机构的水平和管理也参差不齐,除了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硬件设施的限制外,由于管理体制的不健全和法律意识的淡薄,必然出现安乐死实施和监管不力的现象,允许安乐死实施,如果医疗机构不能很好的遵守安乐死实施的条件和程序限制,管理体制出现漏洞,法律意识淡薄,出现监管不力等现象,必然会导致安乐死的滥用,产生负面效应。 综上所述,本着慎重的原则,我方坚定认为在此时的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