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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4 2:35:3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北京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分析方法叫做制度——结构分析方法。

本文所采用的制度分析思路是从已有的制度规定和案例分析的角度对存在的资产评估价值操纵现象进行分析,找出现象的制度原因,并提出一定的解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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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重组中的资产评估价值操纵

3.我国企业重组中的资产评估价值操纵

3.1.我国上市公司重组中关于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

1998年轰动全国的“琼民源”事件是海南大正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未经确认而被企业入账引起的。这份程序缺乏、质量低下的报告使该评估机构停止证券业资格半年,两名资产评估师被禁入证券业三年。2001年9月麦科特光电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虚假上市案中,麦科特通过伪造进口设备融资合同,虚构固定资产9074万港元,通过伪造购销合同、虚开进出口发票及海关印章等,虚构收入30118万港元,利润9320万港元,评估机构“广东大正联合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被认为出具失实资产评估报告,受到起诉,成为我国首例因涉嫌虚假上市案被刑事起诉的资产评估机构。

目前,在我国企业改制、重组、收购等活动中,涉及资产交易的都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市场上曾发生过的一系列大股东利用不正常的定价方式置换资产从而侵害小股东权益的例子,极大地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秩序。上市公司与大股东之间进行的资产重组,除正常的资产收购、出售以及置换交易外,还包括大股东以资产抵债交易。来自《财经》杂志的一份根据2001年年报的统计,我国115家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及关联方总共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高达426亿元,其中每家上市公司平均占用3.7亿元。在庞大的欠款中,有的是大股东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也有的是通过关联交易操纵上市公司业绩造成的,在证交所要求规范公司行为,披露归还欠款的方式和时间时,用现金归还的仅占极少数,而大部分公司宣布通过转让股权、债权、实物资产、存货、土地使用权、商标权、银行转贷等多种方式,而这些抵债的资产如何估价,将涉及股东的切身利益。在我国资产重组的许多评估报告中,违规评估操作的案例时有发生,这引起了监督管理部门的关注,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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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也加大了资产重组中评估报告的监管力度。

中国证监会尽管不是资产评估行业主管部门,但作为证券市场的主要监管者,它对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中的资产评估问题做出了一些规定。证监会规范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文件主要有2000年颁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以及2001年的《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前者未提及资产评估,后者则规定:

(1) 如果交易双方以资产评估值为交易定价的基础,需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2) 评估机构采用收益现值法评估相关资产价值的,上市公司应当以特别提示的方式披露评估机构采用收益现值法评估该类资产的理由和评估机构对于评估假设前提(如折现率、价格、销售量、未来市场增长率等)合理性的说明;如评估机构不能提供充分合理的理由,说明收益现值法是对该类资产进行评估的唯一方法,上市公司应当报送并披露由评估机构出具的采用可选择的另外一种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的结果。

(3) 如需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重组的财务顾问还应当对所选取评估方法的适当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独立发表意见。

可见,随着资产评估在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中重要性的增加,证监会越来越重视资产评估,逐渐加强了这一方面的监管,其侧重点在于防止操纵评估结果,尤其是滥用收益现值法。

此外,证券交易所也参与对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监管,交易所颁布的《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在进行资产重组时,可以选择对相关资产进行审计或评估。

3.2.我国上市公司重组的流程

中国证监会2001年12月10日颁布的第105号文件《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了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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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重组中的资产评估价值操纵

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购买、出售和资产置换时需要遵循的程序和方法,其中规定了上市公司对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做出决议,应当履行的程序。

“五、上市公司董事会对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做出决议,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在就本次交易达成初步意向后,董事会立即与交易对方签署保密协议,约定交易进程、步骤、双方责任等。

(二)董事会就本次交易形成初步意见后,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由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评估机构(限于本次交易以资产评估值作为交易定价基础的情况)等中介机构为本次交易出具意见,同时与各中介机构签署保密协议。 (三)各中介机构出具意见后,董事会就有关事宜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资产交易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上市公司重组后是否会产生关联交易、形成同业竞争等问题做出特别提示。

全体董事应当履行诚信义务,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如有关信息在董事会做出决议前已被市场知悉,董事会应当立即就有关计划或方案及时予以公告。

六、董事会在形成决议后2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决议文本和《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报告书(草案)》及其附件等相关文件(相关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要求见本通知附件),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与董事会决议一并公告。

七、中国证监会收到上市公司报送的全部材料后,审核工作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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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上市公司下列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交易行为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审核: (一)同时既有重大购买资产行为,又有重大出售资产行为,且购买和出售的资产总额同时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70%的交易行为;

(二)置换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总额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总资产70%的交易行为;

(三)上市公司出售或置换出全部资产和负债,同时收购或置换入其他资产的交易行为;

(四)中国证监会审核中认为存在重大问题的其他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交易行为。

九、中国证监会审核未提出异议的,公司董事会可以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报送补充或修改的内容;经审核,中国证监会不再提出异议后,董事会可以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收购、出售、置换资产事宜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有关交易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如交易对方已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就直接或间接受让上市公司股权事宜或因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达成默契,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则上市公司实施的该项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应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则中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交易对方在与上市公司达成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协议时,应当同时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其拟受让股权的情况并公告。

十一、股东大会批准进行上述交易事项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实施有关购买、出售、置换资产方案,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实施结果出具法律意见,并将该法律意见与实施情况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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