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府办发〔2010〕322号黔江区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实施细则(试行)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5/3/6 21:20:0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精品文档 你我共享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公文

黔江府办发〔2010〕322号 电子公文专用章

核收: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江区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

利用实施细则(试行)的

通 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区属国有重点企业:

《黔江区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10年9月13日区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 AAAAAA

精品文档 你我共享

黔江区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实施

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区城乡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3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耕地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管理相关规定自愿退出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耕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构(附)着物(以下简称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耕地的退出与利用,适用本实施细则。

承包林地林木的转户居民,其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在依法、有偿的原则下,可采用转包、租赁、转让、拍卖、入股、联营、划拨等方式进行流转,具体流转办法另行制定。

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未转非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失地农村移民、城中村农村居民按照国家、市和我区土地征收规

AAAAAA

精品文档 你我共享

定执行,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农村土地的退出与利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原则。总体设计,分类规划,统筹城乡土地利用。

(二)依法自愿原则。农村土地退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三)合理补偿原则。应当给予退出农村土地的农民合理补偿,充分保障农民的财产、居住等各项权利。

(四)统一管理原则。退出的农村土地应当统一管理,分类合理利用。

(五)用途管制原则。农村土地的退出与利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四条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农村承包耕地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转户居民承包林地林木流转的监督、管理和审批工作。

公安、财政、民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及国土、农业、林业、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耕地退出与利用管理及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工作。

AAAAA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