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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国家丧葬礼制与地方丧葬习俗初探
[摘 要]丧葬礼制,是中国传统礼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丧葬方式、方法和习俗也多种多样。中国古代的统治者和百姓,都把“入土为安”当做对死者最好的尊敬。明清时期国家和地方礼制亦有严格的规定,但在具体实施上往往存在着较大差异。本文就该时期广东广惠两府的丧葬习俗和国家礼制之间的关系,进行初步的探讨,以求更好地了解该地区的风俗习惯和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
[关键词]明清;丧葬;广东
1 明清时期丧葬礼制的规定
明朝初年,承宋元遗习,各地仍然盛行火葬。“狃元俗,死者或以火葬,顶投其骨水。伤恩败俗,莫此为甚,其禁止之”。洪武三年(1370年),朱元璋“令民间立义冢,仍禁焚尸,若民贫无地者,许所在官司择近城宽闲地立为义冢以瘗之”。同时在明清的律例中也严令禁止火葬。《大明律例》中“丧礼”篇规定:
凡有丧之家必须依礼安葬,若惑于风水及托故停柩在家,经年暴露不葬者杖八十。
其从尊长遗言将尸烧化及弃置水中者杖一百,卑幼并二等。
若亡殁远方,子孙不能归葬者,听从其便。
其居丧之家修斋设醮,若男女混杂、饮酒食肉者,家长杖八十,僧道同罪还俗。
从律例中我们可以看出明朝政府对可能与丧礼相关的人员如停柩者、火化者、富者及僧道都有详细的规定,并且反对奢华,提倡节俭,特别反对火化。同时对盗墓者更是严惩,在“盗贼律”中规定:
子孙毁弃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毁弃家长死尸者斩;子孙于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于家长坟墓熏狐狸者仗一百,烧棺椁者仗一百、徙三年,烧尸者绞。
清朝中丧礼的规定基本承袭明代,《大清律例》中对丧礼的规定和明代一致,只是对旗民和葬礼的奢华作了补充。清代康熙时《新会县志》对丧礼分为七条,以教育百姓。其具体内容如下:
居丧以哀戚襄事为主,不许匿丧……
乡俗赴奠不用香烛、酒果,而代以楮币,此惑于浮屠之教,不可用也。
停柩逾时不葬者,罪之。
用鼓吹杂剧送殡者,罪之。
……
一、三等之下用薄棺,不许焚尸。贫不能葬者,都老率闾里科少钱助之,毋令暴露。
虽然明清统治者多次严令火葬,鼓励士绅帮助贫者来使死者入土为安,火葬的风气也呈现减弱态势。但在一些经济发达、土地比较紧张的地区,这种火葬习俗并未因统治者的禁令而消失,相反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它在这些地区(如广东)仍然流行。
2 明清广东广惠地区的丧葬习俗初探
传统的丧葬习俗皆强调入土为安,“葬死,大事也,古人甚重之,惟恐不及时焉。”
孝子当以安其亲为要,故有士逾月而葬,大夫三月而葬,诸侯五月、天子七月而葬的要求,但在明代中叶以后的广东部分地区,随着经济的发展,丧葬中的奢靡之风盛行、风水迷信和火葬依然在不少地方流行。
下面笔者就以这一时期广州府和惠州府为例,对这一地区此时的丧葬风俗作一简单的介绍和分析。以下是《古今图书集成》中对两府丧葬风尚的记载。
广州府:
丧葬旧颇不循礼,富家出殡用箫鼓、旛旐;有官者或结楮为神像,多具酒食于墓,所以待客谓之冈头酒。今渐追古,惟火葬始于贫民,人寖效之,有司严禁,尤未能尽革也。
惠州府:
丧礼在宋多用鼓乐或作佛事,故姑苏子有“钟鼓不分哀乐事”之句,言婚丧皆用乐也。归善之俗,沿革不变。惟士大夫持礼者遵行,丘文庄仪节不用鼓乐,朝夕多行奠礼或作佛事。近时尤从简约,亲朋往吊,相答以帛。初丧七日一奠至四十九日乃止曰应七,或十日一奠至百日乃止曰应旬。海丰、河源、龙川、长乐则置酒作乐惑于佛事。长乐、和平溺不忍弃亲于土之说,有停柩基年三年而后葬者;或葬不
数年惑于风水,启土易棺,火化而改葬者。县志兴宁亲丧,凡七日饭僧度厄,名曰报本。击鼓屠牛待宾,名曰看斋。以金珥、珠翠结棉绷缨络导僧过市闾,布银牌、红帛于地,拍少年走马,垂手取之如拾芥,观者一邑毕至,名门抢红。以大轿尾其后,设死者魂帛冠裳于轿中。盖生虽屠贩于台,死必张盖褥,仪名曰:导憎至水滨,鬻禽鱼纵之,名曰放生,为死者修福减罪。日费二十金,少亦四五金。倘贫乏不能举或阻于日制不得举,久之,赀赢禁驰,必补。以偿夙志,有待子孙者,有未死此预作生斋者……坟废百金,炫人观美葬。数岁,子孙有疾厄则曰葬地独不利于我,清明岁暮发出之,剖其棺、火其尸、拆其骸贵骨而贱肉。肉末即朽,联缀于骨者剔以竹刀投诸火,纳骨十瓦瓶,名曰金城迁葬……
从材料中我们比较容易看出,广惠两府丧葬都有以下几个共同点:
第一,丧葬奢靡之风盛行。
这两个地区丧葬礼仪自古就“颇不循礼”,与政府所倡导的节俭、反对奢华的政策相背离。他们中有官员之家丧礼中“酒食于墓”,士绅及平民百姓家“日费二十金,少亦四五金”,与韶州仁化县“丧侈宴食,猥云从厚”之说相差无几。
第二,佛事在丧葬中广为流行。
佛教自唐代六祖慧能大师在广东传法以后,在民间亦广为传播。佛事成为一种超度死者亡魂的活动,时间长短不一,一般为七天,多则可达四十九天,甚至一百天。参加法事的僧道,多则成千上万,少则也有数人。内容是诵经设斋、礼佛拜忏、追荐亡灵。时人认为,替死者超度可“死者修福减罪”,实则颇费不少。
第三,停柩和改葬也时有发生。
停柩不葬虽说是“溺不忍弃亲于土”,但就停柩时间来说 “有停柩基年三年而后葬”者,有“停柩十年不葬”者,时间颇长而且也违背政府和地方礼制,笔者认为更多人会认为其原因大多是为觅吉壤佳穴而停柩不葬。风水迷信的盛行,在当时不少人更是以原葬地风水不佳为由起尸改葬。像材料中所说,“剖其棺、火其尸、拆其骸贵骨而贱肉。肉末即朽,联缀于骨者剔以竹刀投诸火,纳骨十瓦瓶,名曰金城迁葬”的现象也是时有发生,不过材料中更是有着火葬后改葬的气息。
第四,经济方面的原因导致的火葬。
火葬与土葬的奢华相比,具有两大明显优势,即节约土地和相对减少大量丧葬经费,自然成为贫民的一种丧葬方式。三水县,“丧用鼓乐,贫民多火葬,所从来矣”;清远县,“小民喜火葬,视他邑为盛”;新宁县,“丧葬尚尊礼制,火亲之陋,小民安之矣”;连山县,“旧志地接怀贺,居杂民,彝故……丧唱哀歌、淫犯火葬,狃于故习”等这些县都存在因贫困而进行的火葬。他们的这种行为严重地与中国儒家历来在丧葬上强调“入土为安”,注重尸体的保护,把“慎护”先人发肤作为自己“扬名后世”的行孝方式相违背,同时与中国古代统治者历来强调的“王者设棺椁之品,建封树之制,所以厚人伦而一风化”的本意相抵触,统治者都严禁火葬,并且还要追究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