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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申报2017年度省级节能降耗专
项资金(建筑节能)入库项目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材节能
【发文字号】粤建科函[2016]2193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6.08.05 【实施日期】2016.08.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申报2017年度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建筑节能)入库项
目的通知
(粤建科函〔2016〕2193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入开展建筑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发挥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根据《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工〔2015〕349号)和《关于提前做好2017预算编制申报入库工作的通知》(粤财预函〔2016〕92号)要求,我厅定于即日起组织开展2017年度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建筑节能)入库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将有 1 / 3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统筹考虑资金安排,采取自主申报、专家评审的形式择优,规范项目申报和评审程序,适度加大对粤东西北地区扶持力度,提高资金安排的科学性。增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加强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二、申报范围及资金支持标准
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建筑能耗监测平台示范项目、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技术研究和标准制订项目等四类项目可申报2017年度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建筑节能)支持项目。具体支持范围及标准为: (一)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1.获得国标或省标二星(含二星)以上等级的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并且已按对应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等级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合格的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二星级每平方米奖励不超过25元,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三星级每平方米奖励不超过45元,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30万元。
2.已竣工验收合格,并获得国标或省标一星(含一星)以上等级的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的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一星级每平方米奖励不超过15元,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二星级每平方米奖励不超过35元,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三星级每平方米奖励不超过55元,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
已完工、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 50801-2013)测试评价合格的太阳能光热、太阳能光电、地源热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建设单位属于公共机构性质的项目按不超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投资额40%进行奖励;建设单位属于非公共机构性质的项目按不超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投资额20%进行奖励。单个项目 2 / 3
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建筑能耗监测平台示范项目 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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