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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会计处理及申报操作要点
2006 年 7 月 12 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6]102 号),该文指出: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凡涉及上述五种情况的,须视同内销征税。具体销项税额计算及会计处理如下:
(一)本年出口货物涉及上述五种情况,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冲减出口销售收入,增加内销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 = 出口货物离岸价格 × 外汇人民币牌价 ÷ ( 1+ 法定增值税税率) × 法定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
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 = (出口货物离岸价格 × 外汇人民币牌价) ÷ ( 1+ 征收率) × 征收率
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收入 -- 出口收入 贷:主营业务收入 -- 内销收入
贷:应交税金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意事项:
① 对于单证不齐等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在帐务上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同时,应在 “ 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 中进行负数申报,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② 对于单证不齐等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已在 “ 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 中进行负数申报的,由于申报系统在计算 “ 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 “ 时已包含该货物,所以在帐务处理上可以不对该货物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单独冲减 “ 主营业务成本 “ ,而是在月末将汇总计算的 “ 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 “ 一次性结转至 “ 主营业务成本 “ 中。 (二)上年出口货物涉及上述五种情况,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 首先,按照本年出口货物涉及上述五种情况同样口径计提销项税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减少以前年度销售收入)
贷:应交税金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按照单证不齐等出口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冲减进项税额转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红字)
贷:应交税金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按照单证不齐等出口销售额乘以退税率冲减免抵税额。
借:应交税金 -- 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红字) 贷:应交税金 -- 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红字) 注意事项:
① 对于上年出口货物单证不齐等,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在帐务上不进行收入的调整,在 “ 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 中也不进行调整。
② 注意在填报《增值税纳税人报表》(附表二)时,不要将上年单证不齐出口等货物应冲减的 “ 进项税额转出 “ 与本年出口货物的 “ 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 “ 混在一起,应分别体现。
③ 在录入 “ 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 中的〈增值税申报表项目录入〉中的 “ 不得抵扣税额 “ 时,只录入本年出口货物的 “ 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 “ ,不考虑上年单证不齐等出口货物应冲减的 “ 进项税额转出 “ 。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