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签订履行中注意事项及风险防范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7 18:36:5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买卖合同签订履行中注意事项及风险防范

一、合同的主要内容

?1、规格条款:对于多规格产品尤其要注意。我们在与客户协商的时候,要对各型号产品的具

体规格做出说明,同时详细了解客户的需要。避免供需之间出现差错。

?2、质量标准条款:根据我方的产品质量情况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并约定质量异议提出的期限。

同时应认真审查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客户的需求是否一致。

?3、价格条款:注意列明商品的单价。有些企业在购销合同中,标的是多类商品,但却只在合

同中明确各类商品的总价款,无法确定具体每种商品的单价,一旦合同部分履行后发生争议,就难以确定尚未履行的部分商品的价款。

?4、包装条款。对于购货方提出的特殊包装方法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5、交付方式条款(送货条款):如果货物送往本地,当明确约定送货地点,这关系到纠纷处理

时法院的管辖;如果货物送往外地,则尽量不要写明,而应争取约定由本地法院管辖。此外,合同中应列明收货方的经办人的姓名。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经办人离开后,对方不承认收货的事实,给诉讼中的举证带来困难。施工企业人员的变动较为频繁,当对方更换新的经办人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授权委托书。

?6、付款条款:应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

?7、违约责任条款:如果合同由合作方草拟,则应当注意审查有无不平等的违约责任条款和加

重我方责任的违约责任条款。合同中明确违约金和赔偿金计算方法。《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8、争议处理条款

?(1)约定诉讼管辖地,争取在我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诉讼管辖地的约定要明确。当事人是否

可以任意约定管辖的法院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只有以下五个地方的法院可供当事人协议管辖: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但是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约定管辖常见的错误有:1、表述不清楚,容易产生岐义,如:“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各所在地法院管辖”;2、约定由上述五个地方以外的法院管辖;3、约定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如普通案件约定由某地中级人法院管辖;4、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

?(2)如果采用仲裁的方式,仲裁条款要明确约定某一个仲裁机构,而且该仲裁机构必须客观

存在,否则将导致条款无效:

?9、在这里特别提醒!货物所有权约定条款的运用。约定了货物的所有权仍归我方的情况下,

我方可以基于物权而拥有请求返还,请求损害赔偿等权利。

?10、对于对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应特别注意:要应势而变,不可以不加审查地完全适用其条款。

二、合同主体问题

? 1、了解合作方的基本情况,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如果对方是以企业名义签订的,应要求对方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对方当事人是自然人,则应要求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这样的话,合同一旦无法履行或对方违约,可以顺利查找对方当事人的基本资料。这无论是对以后的诉讼,还是对合同的继续履行,都会带来便利。

? 2、代理人或代表人是否有权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其行为必须通过代理人或代表人完成。如果代理人或代表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仍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这样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如果代理人或代表人不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话,应要求其提供企业的授权委托书,以证明代理人或代表人有权代表企业签订合同。

? 3、审查合作方有无签约资格。我国法律对某些行业的从业资格做了限制性规定,没有从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定的业务,如果我方与没有资格的主体签订此类合同将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无效合同的处理方法: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4、作必要的资信调查

合同的订立,当事人都希望能实现合同的目的。也就是说,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不仅要有缔约的能力,还要有履行的能力。在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的前提下,可凭企业名称(全称)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电脑资料,可查询到企业登记、变更情况、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成立时间等。如果有可能的话,尽量了解企业的财产状况,这样可以审查订立的合同是否在企业的经营范围内,标的是否在现有资产状况承受能力下,即合同的签订是合法的,并有能力履行。这样可以防止当事人借订立合同行骗。

?特别提醒:传真订立合同要注意确认真实性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与合同的成立是两回事. 建议商友事前要求对方先签定确认书, 并就其注册登记的真实合法情况进行必要的核实后, 结合合同的实际内容就合同生效附条件或附期限, 再互相传真签字盖章的合同; 同时,双方应互相快递签字盖章的合同原始文本. 确认不一定都要当面,只要足以证实双方订立合同及其内容是真实意思表示即可.确认可以多种方式,当面确认较为保险,但不是唯一的.应尽量持有双方互相确认的合同原始文本,并注意合同当事人主体及内容的真实性及合法性.

\合同双方盖章传真即生效\的做法不保险,要慎重而行,并在签定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尽量做到有备无患!

签订时的注意事项

?1、签名、盖章问题:签章就是对合同认可的表现形式,对合同落款部分签名或盖章后,表明已接受合同的内容,除非能证明合同的签名、盖章是受胁迫的。如果缔约当事人是自然人的,

则落款部分须由本人亲自书写,并且是本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户口簿上的姓名)。如果缔约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应由法人或其他组织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名。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取落款的方式,选择盖章加签名或只盖章不签名的形式。一般情况下,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加盖公章,而签名则可选择。合作方应加盖其单位的公章;或者合作方的经办人应提供加盖了其单位公章的签约授权委托书。 ?2、加盖的公章应清晰可辨。

?3、合同文本经过修改的,应由双方在修改过的地方盖章确认。 ?4、争取取得合作方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签订之后:

?1、将其复印件交由履行部门存查,保证依约履行。 ?2、及时归档保管,以免丢失。

?3、公司应当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进行规范管理。 ?

?定金条款:定金条款应写明“定金”字样,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

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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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第八十九条规定,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对于超过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可以作为预付款,可以要求返还。但不具备定金的性质

?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定金具有惩罚性,在合同法上称为定金罚则。在实践中不少人将定金写成了订金,而订金在法律上被认定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功能。 (五)、签订以后

二、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合同的履行过程会有许多不能确定的因素,双方可能会对合同进行变更;一方可能会违约;可

能会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等等。

?做为产销一体化的企业,在送货的时候,必须由合同中注明的经办人签收货物,或者由经对方

书面授权的其他人签收。实践中,履行 过程的风险更多的是来自对方的履约情况。

?(一)、接收支票时应注意的事项:对支票的审查。支票付款的情况下,有可能是购货方用别

的单位的支票支付货款。实践中,只要支票是真实有效的,一般都可以接受。接收支票当时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避免银行退票带来的麻烦和损失:1、收款人名称是否正确;2、书写是否清楚,字迹是否潦草;3、大小写的金额是否一致;4、大写数字是否正确。请问:“参”和“叁”,哪一个是数字“3”的正确的汉字大写?一般的银行对于这两个字不会特别注意,但是实践中有过因此字书写错误而遭退票的案例,应尽量避免这种错误);5、印鉴(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是否清晰;6、如果是经过背书的支票,应审查背书是否连续;7、有无伪造变造的痕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