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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水务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水科[2008]474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水务局 【发布日期】2008.11.25 【实施日期】2008.1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水务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水科〔2008〕474号)

机关各处室、市水办、局属各单位:

《深圳水务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深圳水务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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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务科技项目的管理,规范科技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成果管理等程序,保证科技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依据国家、省、市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务科技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是由市水务局批准立项的、围绕水务中心工作开展的基础理论研究、软科学研究和应用技术的开发、引进、推广和试验研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投入或其它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管理。

第四条 科技项目管理原则上实行立项审批制、专家评估制、合同管理制。

第五条 科技项目经费可在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或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根据科技投入的有关政策,市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应每年在水务发展专项资基金水务能力建设经费中列支一定比例的科研专项经费,用于开展水务科研及技术推广工作。

第六条 局科技信息中心是全市水务系统科技项目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水务科技项目的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研究项目和技术推广的实施。 2 / 3

第二章 科技项目立项

第七条 科技项目立项工作由项目申请、审批、签约三个阶段组成。

第八条 根据深圳水务发展规划,围绕为局中心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的目标,局科技信息中心会同局综合计划处确定年度科研资金计划,并由局科技信息中心组织编制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年度科技项目重点支持研究方向,确定项目申报受理的时间和方式,作为《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补充。

第九条 科技项目申请单位必须是水务局机关处室(含市三防办、市水办综合处、市水办技术处)、局属各单位、各区水务局以及行业管理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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