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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4 2:25:5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丰都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

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保障公共利益,征收本县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按房屋征收项目成立征收项目指挥部,具体协调征收项目的有关工作。

县国土房管局为全县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实施全县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对征收实施单位的指导与监督,负责处理城市房屋拆迁遗留问题,负责组织编制和上报本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

第五条 丰都县土地征用储备整理中心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县国土房管局的委托,负责按本办法的要求,具体承担全县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县国土房管局对县土地征用储备整理中心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各镇乡、街道在征收项目指挥部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下,做好本辖区内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并负责具体处理本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群众反映的问题,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发改委、县城乡建委、县教委、县审计局、县信访办、县法制办、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工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规划局、县市政园林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责,分工协作,及时研究解决房屋征收补偿中存在的问题。

征收项目指挥部组织县国土房管局、县土地征用储备整理中心、征收项目业主单位等有关部门和镇乡街道成立征收项目办公室。征收项目办公室负责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六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七条 依照《征收条例》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八条 征收项目业主单位提出征收申请时,县国土房管局对项目进行预审后会同县发改委、县城乡建委、县规划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收条例》第八、九条的规定进行房屋征收项目会审,形成会审意见,并以请示附会审意见的形式报县人民政府审查确定。

房屋征收项目和征收范围确定后,县国土房管局应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县公安局、县城乡建委、县工商局、县国土房管局、县规划局、县市政园林局、县房地产登记中心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征收范围内按职责分工做好以下工作:

(一)暂停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抵押、典当、分户、出租、改变用途、调配等手续,禁止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经鉴定的危房排危除外);

(二)暂停核发营业执照。监督售货亭、摊位等临时服务网点在征收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或迁出。

第九条 征收项目办公室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核查、认定登记,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县城乡建委、县规划局、县国土房管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以及房地产权登记事项不明确或者与现状不符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镇乡街道会同征收项目业主单位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后以书面形式报县国土房管局。不能达成协商共识的,县国土房管局会同镇乡街道、村(社区)组织召集被征收人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随机选定应当由公证机关监督实施。多数决定和随机选定按《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办法(暂行)》的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开展预评估工作,并为制订征收补偿方案提供预评估单价。

第十三条 县国土房管局组织县土地征用储备整理中心,征收项目业主单位,镇乡街道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报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论证后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签约时间及期限、征收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征收补偿方式、评估机构提供的预评单价和产权调换房源情况、征收个人住房保障、补助及奖励办法等内容。

签约时间以征收项目内被征收人户数(产权户)确定,被征收人在100户及以下的,签约时间不少于45日;被征收人在100户以上的,签约时间不少于60日。

第十四条 因旧城区改建需征收房屋的,过半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听证会具体由县国土房管局组织,听证公告应在听证会召开前5日张贴。公告应包括听证的事由与依据,听证的时间、地点,以及听证事项。项目所在镇乡街道、县政府法制机构、县公证处等单位以及被征收人、公众代表应当参加。

根据听证会情况如需要修改方案,应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由征收项目指挥部组织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信访办、县国土房管局、县土地征用储备整理中心及所在镇乡街道等单位按照《重庆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按规定报送县维稳办备案。

征收项目所在镇乡街道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做好项目征收的维稳工作。 县公安局应加大对征收项目的稳控力度,对虚假宣传、散布谣言、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以及侮辱、殴打房屋征收工作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征收补偿费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确保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计划,组织新建或购买房屋,确保征收产权调换房源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