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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市城市规划区棚户
区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 【发文字号】郴政办发[2016]6号 【发布部门】郴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2.26 【实施日期】2016.0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市城市规划区棚户区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郴政办发〔201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市城市规划区棚户区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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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市城市规划区棚户区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棚户区改造,大力推进货币化安置工作,完善新老城区功能配套,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4〕3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湘政办发〔2015〕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的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结构简易、建筑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基础设施简陋的住宅区域。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棚户区进行综合改造,以改善居住条件,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生活环境的行为。零星棚户房屋,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
第四条 棚户区改造应当坚持“政府主导、让利于民、惠利于企、鼓励货币安置”的原则。
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市城市规划区内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比例力争达到80%。 2 / 4
第五条 棚户区改造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筹安排、组织、协调、督导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居办”)设在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市城区规划区棚户区改造具体事务。
第六条 北湖区人民政府、苏仙区人民政府、郴州高新区管委会、郴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房产管理部门、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作为实施主体,具体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有关工作。其中,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资金主要由市财政部门安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二章 改造项目管理
第七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棚户区改造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计划、统一征收流程、统一征收补偿标准的原则,科学编制市城市规划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合理制订年度计划,统筹推进,分步实施。
第八条 申请列入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
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应当采取入户调查等方式征求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意实施棚户区改造的比例原则上应当达到80%,并由项目实施主体核实认可。
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向市安居办提交项目改造申请书及拟改造项目建议书。项目改造申请书及拟改造项目建议书包括棚户区改造范围、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安置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