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5 5:01:0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林权制度改革,解决长期以来制约我县林业发展的机制性、体制性问题,充分调动广大林农和全社会共同发展林业的积极性,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生态建设和林业产业发展,明晰产权,依法保护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加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林权体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XX]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试行意见》(鄂发[XX]23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鄂办发[XX]27号)、《中共恩施州委、恩施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试行意见》(恩施州发[XX]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巩固生态建设成果,促进林业产业建设,确保林业健康发展。通过明

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充分调动广大林农和社会各方面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确保生态安全做出积极贡献。 (二)总体目标

在认真总结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用两至三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XX年在原已开展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重点开展好长江三峡、清江水布垭库区淹没涉及村和各乡镇两个村的试点工作。XX年,完成全县集体林地外业调查及踏勘定界任务。XX年,全面确权发证,各项配套措施基本到位,基本完成全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建立“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多种经营形式并存、责权利相统一的集体林地经营管理体制,发挥市场在农村林业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实现森林资源增长、生态环境改善、农民收入提高、林业效益增加、林区社会和谐的目标。 (三)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权益平等。依法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平等的承包经营权,把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合

法权益放在首位,做到还山、还权、还利于民。

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本地森林资源状况及经济收入水平,通过民主决策,自主选择改革方式,自主确定集体山林经营管理形式,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

3、依靠群众,阳光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林改政策、程序、方法、结果“四公开”,依法确保农民群众对改革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4、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对过去改革的成果进一步巩固、完善;对历史遗留的问题和改革中出现的矛盾,要依法依规妥善处理。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重点是商品林及其林地和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集体所有宜林地。生态公益林在保证其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应明确管护权。对权属有争议的森林和林木、林地,要按照“逐级负责、分级调处”的原则,积极调解权属争议,在解决好权属争议后才能进行改革工作,对难以调解的,暂不纳入改革范围。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明晰产权。在保持集体林地所有权性质、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把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户,确

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并依法保护农民承包和延包的权利。

(二)确权发证。产权明晰后,要及时进行林权勘验,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原有山林权属证明要依法予以变更或注销。所有承包林地都要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一般为五十年。

(三)完善配套改革。创新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农民提供政策、技术、产品供销信息等各种服务。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流转行为。建立林业要素市场,规范交易行为,促进森林资源资产合法、有序流转。加强对林业发展的金融支持,拓宽新形势下林业融资渠道。

四、方法步骤

林权制度改革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一)组织准备阶段。成立组织,制定方案,宣传培训。 1、成立组织。县成立由县委书记龙世洪同志任组长、县相关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县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刘太可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县林改办主要职责:制定工作计划,起草相关文件,组织业务培训,印发林地承包和流转合同文本等。各乡镇要成立以乡镇党委书记为组长,常务副乡镇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参加的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