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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4 1:09:0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论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摘要: 民法是工商文明高度发达进而逐渐从市民社会形成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西方市民社会是民法产生的土壤,西方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注定民法从它产生的开始就与市民社会紧密相连。

关键词:市民社会 政治国家 契约社会 民法

一、市民社会与民法的相互关系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是市民社会里规定私人之间关系的法律。民法是工商文明高度发达进而逐渐从市民社会形成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市民社会是自由、独立、平等的个人组成的社会,是资产阶级在主权国家形成的一种“契约社会”。市民社会中自由的个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私的关系,是一种不同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建立在对个人平等、权利保护的基础上的“新的关系”。

在封建末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自然经济逐渐向市场经济转变。从农民和领主中分化出来的自由人,也就是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成为主权国家市民的人在越来越多的商品交换下,并且脱离土地的人身依附关系下逐渐有了权利意识。他们开始形成“独立商业城市时代”,渐渐的把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分离开来,并创造了欧洲中世纪的“契约普及时代”①。人们开始有了独立的人格意识,开始认识到只有法律才是能够维护社会秩序与安全。

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分离之下,政治国家对私的态度,也就是私法的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种是消极方面,不干预私人之间的关系;一种是积极方面,保护私人之间的关系。而市民社会中私法的作用之所以表现在两个方面,在市民社会建立之初已有了端倪。

首先,市民社会是个人本位的社会。工商文明发展产生的社会史观从自始之初就是:个人—家庭—国家。个人的自由、独立在社会中已经形成,每个人都有决定事务的自由,其他人已经不能在对其人身、财产进行干预,而且每个人都有自主权。在奴隶社会,奴隶的自由是由奴隶主决定的;封建社会,家子的自由在其不能成为“自权人”之前,都是受到家父的支配②。当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市民社会的形成已经把个人权利放在最重要的位置。

其次,市民社会是权利本位的社会③。一切事物都以权利为出发点。整个市民社会就是以个人权利与义务构成基本关系的社会。西方文明发展之中,权利与法是出于同一字。权利本位也可以由西方历史上国家与法的形成的程序与相互间的关系来清除的认识。人类文明相同的发展过程:旧石器—新石器,在到铁器时代。铁制工具的发现、使用,改变了原有的社会关系,产生新的社会组织,而这种不以血源关系形成的组织,在相互的激烈的利益冲突中,最终以和平方式解决社会集团之间利益问题。其结果就是形成一种新的社会组织——国家来管理社会,以法来分配、确定和保障各种不同的权利。

第三,市民社会是“私”的社会。在西方历史文化中,国家形成之初,就是由不同的社会集团之间以和平的方式达成的一种“契约”。公共权利在社会中很少涉及私人领域,个人之间所形成私的关系,由市民社会私法来解决。私的关系是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形成的。一旦形成后,国家用法律对这种新的关系加以保护。而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分离,使公、私法也分离开来各自管理不同的领域,私法也就成为了市民社会至高无上的权威。

二、比较中国社会与西方社会之差异

为了更好的理解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让我们比较中西不同文化背景下法律传统的差异。总的来说,在没有私法意识的中国古代,没有民法的产生乃是此种相关联系最确切地反映。

中国古代和西方封建社会一样都是宗法社会、等级社会。人以身份不同而被划分为不同的阶级。身份不同,享有的特权不同直接影响个人在社会中所受到的法的约束不同。中国古代社会,家国不分是鲜明的特点。家庭直系尊亲享有一切对家庭的权利,其他任何家庭成员必须按照礼来约束自已。国家则一样皇帝就像家长那样管理国家,皇帝的言行则被视为对人民最好的教化。个人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往往取决于先天或后天具有的身份。换言之法律根据不同的身份确定人们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因为这种情形在中国古代就称为身份社会。所以产生的乃是伦理法律,不可能页没有机会形成近代私法。

正是因为中国古代乃特殊的身份社会,在身份社会之下,人各有别,“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成为古代中国社会的法律观念④。中国社会的价值哲学是团体本位,国家、家族永远是高于个人,个人在社会上的名分重于责任。由此在身份社会中产生了一些独一无二的制度,如容隐,如复仇。伦理法律之下的容隐、复仇制度成为个人忠诚孝道的考量。传统观念,家国相通,君、父、忠、孝相连。治家与治国一样。中国古代社会历代统治倡导孝道,表彰孝行,不惜屈法伸情。法律使尊者尊、亲者亲、疏者疏,把家的伦常变为国之法律。所以在中国古代从来有公、私法分别而制之说。

三、结论

对中、西不同的法律传统和文化比较之下,我们也不难发现民法只能产生于西方的市民社会之下,并且只能是市民社会的法。最后对民法的特征予以总结,进一步体现市民社会和民法的亲密联系。

第一,民法乃是市民法。奴隶社会、封建社会都没有民法,不仅名称没有,连实质上的民法也是不存在的。资本主义社会的市民社会才会有民法。

第二,民法乃是权利法。民法之所以为权利法,在于民法的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民法里所规定的都是一个人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它非常强调权利,而这种情形也只有西方市民社会产生,而不会在身份社会中形成。

第三,民法乃是私法。西方宪政制度下,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相分离,民法是以权利平等和意思自治为原则来规定私人之间关系的普通法。而在君主专制制度下,只有国家和家族利益,法只能是“公法”,因而总是以国家强制力——刑为其标志的。公法、私法不相分离,乃是这一制度对私法发展最大限度阻碍。

参考文献:

[1]谢怀栻.《外国民商法精要》.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法)德尼兹·加亚尔等著、蔡鸿滨译.《欧洲史》.海南出版社2006年版

[3](意)彼得罗·彭梵得著、黄凤译.《罗马法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