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4 2:30:4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合伙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 作为普通合伙人于 年 月 日与本协议附件一中所列的有限合伙人(以下称“有限合伙人”)签署本合伙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决定成立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各方已充分知悉相关投资的风险与责任,并就相关事宜订立本协议如下: 第1条 总则
1.1 根据《民法总则》和《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各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1.2 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1.3 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1.4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2条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 2.1 名称: 。 2.2 主要经营场所: 。 第3条 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3.1 合伙目的:本合伙企业设立的主要目的是投资 目标公司全称 (以下简称“目标公司”),并为合伙人谋求投资收益最大化。 3.2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
除非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除对目标公司进行投资外,不得开展其他业务,不得对外借款,不得对外担保。
合伙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于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4条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及其住所
4.1 普通合伙人1人: ,身份证号码为 ,住所为 。
4.2 有限合伙人共 人:各有限合伙人具体信息见附件(包含完整准确的名称、身份证号、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5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5.1 合伙企业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合伙人 名称或姓名 出资方式 货币 货币 认缴出资(万元) 占出资总额比例 % 5.2 各合伙人应于 年 月 日前以货币方式缴付认缴的全部出资额。 第6条 利润分配与亏损承担
6.1 合伙企业净利润由全体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分享。 6.2 合伙企业的亏损由全体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承担。 第7条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7.1 全体合伙人在此一致决定,委托普通合伙人 为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7.2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依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而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亏损和民事责任,由合伙企业承担。
7.3 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代表合伙企业对外开展与持有或转让目标公司股权(股份)有关的业务; (2)制定合伙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3)决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案; (4)决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5)制定合伙企业的管理制度; (6)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决定转让合伙企业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股份); (8)决定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其他事项。
7.4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转让合伙企业所持股企业的股权(股份); (6)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7)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8)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或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9)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10)合伙人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11)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12)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 (13)修改和补充本协议; (14)合伙人的入伙、退伙。 第8条 入伙和退伙、除名 8.1 入伙
8.1.1 新合伙人入伙时,需经普通合伙人同意(无须经过有限合伙人同意)。全体合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有权代表全体合伙人与新入伙的合伙人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时,普通合伙人应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
8.1.2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8.1.3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为目标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核心员工或对目标公司有突出贡献的人员,认同目标公司或其关联方的企业文化;
(2)遵守所任职公司的规章制度,在职期间有良好的业绩表现; (3)无刑事记录;
(4)满足目标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8.2 退伙
(1)除非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否则有限合伙人不得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或退伙(有限售期限的,应遵守有关限售的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转让部分财产份额的,需不影响《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数的限制;有限合伙人退伙的,需提前30日通知普通合伙人。
(2)合伙人退伙,可以依照本协议的约定转让其财产份额或者要求合伙企业退还其财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