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8 7:13:3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江苏省农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苏政发[1998]14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8.02.13 【实施日期】1998.0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政发[1998]14号 1998年2月13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农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农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电价的管理与监督,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电价分工业(含非、普工业)电价、农业生产电价、农村居民生活电价、非居民照明电价。

第三条 农村电价由国家目录电价、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安江水库移民资金、电力 1 / 2

建设资金(费)、省扶贫通电资金、省缺口电煤差价、指导性电量差价、农村低压电网

维护费、损耗构成。

(一)国家目录电价。严格按照国家计委、电力部每年核定的目录电价执行。农村配变压器属农村集体资产的,提高压等级计收目录电价,用户承担变压器损耗;如果配电变压器属电力部门资产,按低压等级计收目录电价,变压器损耗由电力部门承担。

(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1.5分,其中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按3厘收,贫困县排灌和大型翻水站用电免征。

(三)新安江水库移民资金。每千瓦时1厘(1999年9月30日止),其中贫困县农业排灌和大型翻水站用电、农村居民生产用电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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