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7 18:32:5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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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
总结陈词:
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如果网络舆论对于司法的影响是趋于这个态势的,那么就是利大,反之则是弊大。而现有的网络舆论,能否让我们往这个目标更进一步呢?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对方辩友说了什么。
他们说:网络舆论,有利于程序公正。理想情况下是可以这样,而当下的网络环境无法实现这个美好愿景。因为网络话语权依然没有能力还原事件的原始过程,更多的是揣测和过度解读,夏俊峰事件,民众对城管的厌恶和夏俊峰妻子雇佣网络推手的炒作,舆论一度信假为真,所有这些舆论的共性在于,营造所谓“事件透明化”的过程中并没能让人们获得理性的思考,何有程序公正可言?
他们还说:网络舆论,有利于实体公正。实体公正的具体实现是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为基础的,但我们信手拈来看一下实际,张金柱案,“不杀不足以泄恨”的舆论迫使一件普通的交通案最后过度宣判,成为立即死刑,舆论很高兴;邓玉娇案,使得虽构成过度防卫却因舆论同情弱者,最后妥协地无罪释放,舆论认为这是胜利,而事实,这些看似顺应了民意的审判,却无不在严重损害实体公正和司法独立! 在辩论过程中,总感觉对方将监督的重点纠缠在行政而非司法上,不知这是否在辩题的理解上存有瑕疵?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网络舆论弊的方面。
首先,现有网络舆论的特殊结构决定了其不能代表完全意义上的民意,这种从源头上并不科学的构成,究竟能否推动整个司法环境的公正,还是一个具大的问号。
其次,网络舆论大多是基于道德探讨,而非法律剖析。在药嘉鑫、许霆等案件中就可看出端倪。司法审判前,舆论对案件人员的背景进行人肉或造谣,在官二富二等强者前,舆论表示要严打,在弱者前,则呼吁法外开恩,这种过分偏好锄强扶弱的基调往往与理性的司法审判结果产生对抗。 再其次,舆论与司法的两个系统中,舆论更关注客观真实,司法更关注法律真实;舆论讲时效,司法讲程序;舆论重在有感而发,司法重在理性分析;舆论来自对报道的理解,而司法是基于对材料和证据的把握。舆论究竟是提高还是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是加强还是降低了民众诉诸法律的信心,是强化还是破坏了司法公正的前景,这一切都不言而喻。
最后,我们承认网络舆论确有其价值,对方说得很精彩,也很热血。但价值的实现取决于在规定的轨道内理性、适度的表达,而非藐视法律,更不能是一场司法娱乐,就像一边倒的关于“东莞不哭,今夜我们都是东莞人”的网络舆论那样,这是扫黄期间舆论表现出来的荒唐。 综上,网络舆论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情绪性和非理性的言行俯拾即是,对司法公正来说这是弊,大于利!为了司法公正,网络舆论应该是更多地关注事实而非表达情绪,也许,我们需要如同蒙上眼睛的司法女神那样,舍舆论而去维护司法的尊严! 总结陈词:
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如果网络舆论对于司法的影响是趋于这个态势的,那么就是利大,反之则是弊大。而现有的网络舆论,能否让我们往这个目标更进一步呢?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对方辩友说了什么。
他们说:网络舆论,有利于程序公正。但实际上破坏程序公正的事例并不少见。一是扰乱级别管辖,使本该由基层法院审判的案件被中院、高院提审了;二是违反“不告不理原则”,舆论常以“正义使者”的角色自发地拓宽当事人的诉求;三是浪费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效率,舆论热情鼓动了当事人“不达目的不罢休”的决心,让一个月可以审结的案子拖延到20年甚至更久。
他们还说:网络舆论,有利于实体公正。但影响法官情感,破坏“罪刑法定”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现象不得不让我们质疑这个结论。张金柱案,“不杀不足以泄恨”的舆论迫使一件普通的交通案最后过度宣判,成为立即死刑,舆论很高兴;邓玉娇案,使得虽构成过度防卫却因舆论同情弱者,最后妥协地无罪释放,舆论认为这是胜利,而事实,这些看似顺应了民意的审判,却无不严重损害了实体公正和司法独立!
在辩论过程中,总感觉对方将监督的重点纠缠在行政而非司法上,不知这是否在辩题的理解上存有瑕疵?接着,我们一起来关注网络舆论弊的方面。
首先,现有网络舆论的特殊结构决定了其不能代表完全意义上的民意,这种从源头上并不科学的构成,究竟能否推动整个司法环境的公正,还是一个具大的问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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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网络舆论大多是基于道德探讨,而非法律剖析。在药嘉鑫、许霆等案件中就可看出端倪。司法审判前,舆论对案件人员的背景进行人肉或造谣,在官二富二等强者前,舆论表示要严打,在弱者前,则呼吁法外开恩,这种过分偏好锄强扶弱的基调往往与理性的司法审判结果产生对抗。
再其次,舆论与司法的两个系统中,舆论更关注客观真实,司法更关注法律真实;舆论讲时效,司法讲程序;舆论重在有感而发,司法重在理性分析;舆论来自对报道的理解,而司法是基于对材料和证据的把握。舆论究竟是提高还是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是加强还是降低了民众诉诸法律的信心,是强化还是破坏了司法公正的前景,这一切都不言而喻。
最后,我们承认网络舆论确有其价值,对方说得很精彩,也很热血。但价值的实现取决于在规定的轨道内理性、适度的表达,而非藐视法律,更不能是一场司法娱乐,就像一边倒的关于“东莞不哭,今夜我们都是东莞人”的网络舆论那样,这是扫黄期间舆论表现出来的荒唐。
综上,网络舆论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情绪性和非理性的言行俯拾即是,对司法公正来说这是弊,大于利!为了司法公正,网络舆论应该是更多地关注事实而非表达情绪,也许,我们需要如同蒙上眼睛的司法女神那样,舍舆论而去维护司法的尊严!最后,如果舆论利大,那么请问辩论赛的结果是否评委需先听观众评判后,再离席打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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