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2 15:20:5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调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维护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 二十七 条 教育招生考试院对学习服务中心实施年度审核和检查(“年审”)。

第 二十八 条 各市自学考试机构应加强对学习服务中心的管理,为学习服务中心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 二十九 条 学习服务中心应健全档案资料管理,各类计划、制度、学习者的学习过程、考勤、考试考核结果等资料应分类归档。

第 三十 条 学习服务中心存在乱招生、乱收费、管理混乱等问题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要求其限期整改,或给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减少招生计划、暂停招生直至取消自考助学资格的处理。

第 三十一 条 严禁学习服务中心参与盗版教材或使用盗版教材,一经发现上述行为,将暂停下年度的招生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 三十二 条 本办法由省自考委负责解释。

第 三十三 条 省自考委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申报表

2.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审核认证标准

3.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招生简章及广告审核备案表 4.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招生计划审核备案表

5.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全日制自考助学课程过程考核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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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申报表

学习服务中心编号 单位名称 详细地址 传真号码 法人(负责人)姓名 电话 E-mail 联系 人 邮编 电话 助学主体 □ 普通高校 □ 成人高校 □ 民办普通高校 类型 助学方式 助学手段 学习者 人数 1. 助学专业名称及 人数 5. 7. 上级主管 部 门 发证机关及 办学许可证 编 号 电话 人数 人数 6. 8. 人数 人数 3. □ 民办非学历高教机构 □ 部门委托办学 □ 其他 □ 全日制 □ 业余制 □ 面授 □ 函授 □ 网络助学 □ 其他 总数 人(全日制 人;业余 人) 人数 人数 2. 4. 人数 人数 - 6 -

助学许可证编号 管理人员 收费许可证编号 总数 人(专职 人;兼职 人) 情 况 专职教师: 高级职称 人 师资状况 中级职称 人 初级职称 人 校内实践实训场所 个 教学实践实(专业: (专业: 训场所情况 ) ) 单位介绍 办学经费 情 况 中级职称 人 初级职称 人 校外实践实训场所 个 兼职教师: 高级职称 人 - 7 -

使用教材 情 况 省自考处审批意见:(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全国考办备案情况:(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分别由申请单位、省考办及全国考办存档。

1. 单位介绍栏填写:(1)本单位的性质、历年办学情况等;企业助学须注明本单位注册资金;(2)本单位设备情况;(3)场地情况,本单位使用场地的性质,社会租用、自有还是借用;本单位可用于教学的教室数量、学习者住宿条件等。 2. 办学经费栏填写: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助学费用收取情况。

3. 教材情况,主要是说明购买教材的途径、教材的来源以及教材的使用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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