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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7 11:47:4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对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几点看法

赵 冠 敏

2002年1月1日起,国家改变企业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后,国税部门的企业所得税征管户数(特别是新设立的中小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迅速增加,企业所得税成为税收管理工作的又一个重点和难点,而在目前的征管模式下,一年一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管理的关键。本人结合自己在纳税评估工作中的实践,谈谈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几点看法。

一、目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存在的问题

从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程序来看,内资企业所得税是由纳税人自行申报或委托税务师事务所进行。由于许多企业都是新成立的中小企业,自行申报的能力不强,因此就由事务所组织人员集中一定的时间,对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同时填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暨汇算清缴表》,确定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并代理申报。税务管理人员对上报资料的完整性,数据准确性进行审核。然后再由国税部门专门组织纳税评估或税收稽查来确认其应补退的企业所得税,对查补税都要加收滞纳金或罚款。这样就出现了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在:

(一)国税部门税收管理的缺失和缺位。在国地税机构分设前,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是税收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点工作:为此要专门组织业务培训,抽调业务能力较强的税务工作人员组成汇算清缴工作小组,逐个企业进行,同时结合进行税收检查,对该企业一年来的各项税收缴纳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核查和总结。机构分设后至2002年前,国税部门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工作量大大减少,这部分业务被逐渐忽视。2002年后,虽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大量增加,但由于征管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税收管理由“管户制”向集中征管的“管事制”转变,内部分工制约,许多管理员无法及时掌握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状况。因此要加强企业所得税的日常管理比较困难。汇算清缴工作本来可以对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了解,现行程序下只能就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无法及时、深入地发现问题,

解决问题,使汇算清缴工作程序化,形式化和表面化,造成税收管理的缺失和缺位。

(二)现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方式方法下,税务师事务所在这项工作的身份和角色的错位问题。由于种种原因,许多纳税人都把税务师事务所的工作当成税务机关的工作,特别是对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不够了解的情况下。因此,对事务所的汇算清缴工作,纳税人都认为是税务部门的汇算清缴,税务管理人员的工作又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而税务机关专门组织纳税评估时,又重新对汇算清缴后的应补退税额进行核实,从今年我市结束的598户内资企业所得税评估情况来看,有问题的267户,移送稽查的28户,补交税款115.19万元,调整应纳税所得额695.82万元。许多纳税人对种重复的做法和汇算清缴的不确定性表示不理解,对税务机关的工作感到无所适从,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削弱了税收管理的权威性。同时,从今年在企业所得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来看,事务所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态度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说有企业将已交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计入期间费用的“税金”栏内未作纳税调整,有的企业按营业收入来提取三项费用,这些明显的错误,表现出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存在的业务能力较低和工作态度不够认真的问题,给纳税人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罚款、滞纳金)。

另外,现行的汇算清缴工作还存在着汇算清缴后续管理弱,对企业存在的问题没有及时的纠正,在一些政策的执行和具体做法上缺少与地税部门的联系和沟通等问题。

二、对做好企业汇算清缴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汇算清缴工作的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纳税人可以自愿、自主选择中介机构来审核自己的所得税纳税调整,申报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方面的内容,要求中介机构提供业务辅导、财务策划等,但不能以中介机构的工作来取代税务机关的管理职能和职责。可以在税务管理人员为主的基础上,抽调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人员,组成汇算清缴工作组,一次性对企业的纳税情况作一个全面的总结,减少汇算清缴的中间环节,增强汇算清缴工作的地位

和权威性。对工作中可能产生的随意性等问题,税务机关可组织专门的监督机构对部分企业进行复查,从而对这项工作开展监督。

(二)要加强业务培训和解释工作。每年的年度所得税申报后,国税部门应及时对汇算清缴工作人员和企业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辅导,学习最新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定。一方面提高汇算清缴人员的综合业务水平和汇算清缴的工作技能,保证汇算清缴的准确性,减少差错和失误,另一方面使企业办税人员能更好地了解有关政策法规,自觉做好纳税调整,同时加强对汇算清缴的工作程序、工作性质的宣传解释,使企业能分清税务代理和税务管理的界限,配合汇算人员顺利完成工作,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消除对税务机关的误解。

(三)要加强汇算清缴后调整,管理工作。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要对纳税人的征收方式进行及时调整,对一些经营规模小,办税能力低,不符合建帐建证条件的要依法实行核定征收,加强管理。本人认为在现阶段中小企业较多,专业财务人员缺乏,建帐建证能力和水平普遍不高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扩大实行核定征收的面,促使这部分企业尽快完善帐证,加强财务核算。而对经营发展较快,能正确核算收入、成本,较好地履行纳税义务的,才实行查帐征收,保护纳税人加强财务核算的积极性。

(四)要积极加强与地税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充分利用和扩展现有国、地税联系制度,共同协商,减少分歧。统一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加强协调沟通,保证税收法规的唯一性和严肃性,对同类别、同行业的纳税人在汇算清缴工作更要互通有无,查漏补缺,信息共享,保持一致。从而减少一部分纳税人对国、地税税收负担不一致的担心和争议,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减少税收流失,保证税收政策法规得到更好地贯彻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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