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5/1/4 1:42:0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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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2012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指导,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对2006年颁布的《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进行修订,制定本导则。 2、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城市(含县城,下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其中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需符合本导则四、六、七的规定,并根据镇的规模和具体情况,参照执行九、十、十二、十三等有关内容的要求。 3、基本原则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落实并协调相关专项规划要求;
(2)统筹兼顾,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镇建设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
(3)合理、综合、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地上空间与地下空间统筹规划; (4)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贯彻落实交通引导、低碳生态等要求; (5)处理好规划刚性与弹性的关系,并体现规划的经济性和可实施性; (6)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保障公共利益,合理配置基本公共服务功能。 4、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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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得违反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规定,规划所依据的基础资料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 (2)各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在本导则的指导下制定相关技术细则或规定,其内容应当与本导则相衔接。
第二章 编制单元 1、划分目的
为了便于全面系统地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化、落实城市、镇总体规划的意图,形成系统有序的城市规划控制引导体系,应将需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划分为若干编制单元,以此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项目。 2、划分原则 (1)地域完整
划分编制单元应覆盖规划期内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的全部地域范围。相邻编制单元范围不重叠并无缝衔接,同时应综合考虑相邻编制单元之间各相关要素的协调。 (2)界线稳定
划定编制单元应统筹考虑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分区、交通分区、景观分区以及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要求,根据不同区域的主导功能,结合自然地貌、主要交通道路、重要基础设施等空间要素和行政区划等社会要素确定,其“四至”界线应明确、稳定,划定的编制单元不应随意变动。 (3)规模适度
编制单元的规模既要考虑功能配置的相对完整,又要有利于在编制周期内进行深入研究。用地功能相对单一的地区可适当划大,用地功能较为混合的地区宜适当划小;城市新区可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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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大,旧城区、城市中心区等宜适当划小;城市特色风貌区、历史文化街区等特殊地区的编制单元划分,应保持边界完整性,以有利于保护和塑造城市特色。 (4)编码统一
编制单元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统一的编码。 3、划分组织 (1)划定
编制单元的划定根据技术复杂性和划分工作量,因地制宜采用适宜的组织方式,中小城市、镇宜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编制同步进行,特大城市、大城市可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单独组织。 (2)实施
编制单元划定后,应以其为项目范围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3)调整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具体情况,以及城市发展和规划管理要求,对编制单元范围进行必要的调整与优化。边界调整时,相关编制单元四至界线应作相应调整,以确保不重叠和无缝衔接。 4、规划内容
确定各编制单元的名称、编码、四至界线和面积。
特大城市、大城市单独组织划定编制单元时,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编制单元的功能定位、常住人口规模、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基本开发强度等内容,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并保持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结构。
第三章 基本控制单元 1、划分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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