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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5.11 【实施日期】2007.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63号)
《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已经市政府四届五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宗衡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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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以下简称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的保护,维护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大学生体育运动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深圳市内与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相关的管理、保护和其他活动,均适用本规定;但对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的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是指与深圳大运会有关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商业秘密、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与深圳大运会有关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商业秘密、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是指:
(一)国际大学生体育联合会(以下简称国际大体联)会徽、国际大体联国际大学生运动会商标、国际大体联颂歌、大运会圣火、国际大体联项目命名、国际大体联项目徽章等名称、图形或其他组合;
(二)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大体协)的名称、徽记和标志; (三)申办、承办深圳大运会期间深圳大运会申办委员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为其使用而开发的徽记、吉祥物、名称、标识、会歌、口号;
(四)深圳大运会组委会举办的艺术表演、拍摄的影视宣传片和其他创作成果; (五)涉及深圳大运会标志的专利产品;
(六)深圳大运会的奖杯、奖牌等专用物品的设计;
(七)其他与深圳大运会有关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商业秘密、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第五条 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权利人是指国际大体联、中国大体协、深圳大运会组委会、经合法授权的被许可人和其他合法权利人。 2 / 3
第六条 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遵循维护大学生体育运动尊严,专有权利不受侵犯、依法保护、合法使用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
第七条 深圳大运会组委会应当制定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案,依法及时采取以下措施保障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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