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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0/1 12:16:3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对低于成本价竞标的几点思考

胡跃荣

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十堰 442012

摘 要:重点分析了低于成本价竞标的起因和危害,并从施工方、建设单位和造

价管理单位的角度列举了当前形势下应规避的风险和应努力做到的工作。从各个方面探讨维护工程建设发、承包双方的经济利益,改变现行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一些无序竞争、不合理价格中标的现象,早日形成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

关键词:低于成本价;中标;危害;探讨;良性竞争

在工程建设领域中普遍推广招标投标制,对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效果显著。但同时由于竞争激烈,市场行为不规范行为方信用程度的下降等种种原因,出现了一些不容乐观的问题,例如最低价中标的采用导致投标价格低于合理低价的现象时有发生。现本人部上述问题谈谈几点看法。

低于成本价竞标给建设各方都带来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它不仅直接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秩序,违背公平竞争的原则,严重者将直接导致施工企业陷入困境,而且将严重影响工程质量。以最低价中标得到的工程,往往无利可图,降低了中标人抗风险的能力,容易造成工程的失败,譬如说有的中标人中途就放弃了,有的则进度一拖再拖,这样都会给建设单位的施工单位造成相当程度的损失。一些承包商为保证质量、维护信誉,不得不自身消化资金不足带来的经济负担,使企业背上沉重的经济包袱,造成企业财务状况恶化,甚至出现亏损。而另一些承包商低价中标后,执行施工程序不规范,施工安全没有保障,为节约成本偷工减料,整体质量水平达不到设计标准,隐患重重。即使勉强通过竣工验收,其后期的工程返修率和返修费用也不断增长。对建设单位而言,由于建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施工单位为了能够中标互相压价,进而很难选定真正有实力的施工单位,同时也给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增加了难度,这些现象交织在一起,形成了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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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难看出,施工企业在投标时的盲目压价,是低于成本价合同形成的决定因素。下面就低成本价竞标形成的原因做分析如下:

1、施工企业低于成本价竞标的内部因素

部分施工企业还没建立起自已的企业工程消耗定额,对本单位的施工实力及成本控制水平没有完全地掌握。这就造成了投标时降价的盲目性,降到什么程度会保本,降到什么程度会亏损,没有专业人员进行成本核算,只根据投标经验寻找最佳报价,最后很可能中标价会远远低于其成本价。如某项目的报价评分办法为“以各投标单位最终报价取平均价,比平均价低5个百分点为最佳报价。比最佳报价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5分,每高一个百分点,扣1分。)根据这一评标原则,很明显,就是报价略低才会接近最佳值,那么我们假定除自已以外的其它单位全报成本价加3%的利润,各单位成本价的平均值为本单位成本,则我们报出最佳报价的唯一办法是报成本加2%亏损。如果这种项目中标,后果可想而知。

2、施工企业低于成本价竞标的外部环境因素

目前建筑市场竞争非常激烈,一些建设发包单位为了减少投资,追求最低价中标。从理论上看,最低价中标法是一个完美的评标方法,它能最大限度地节约建设资金,使招标人达到最佳的投资效益。从择优的角度来说,选择生产率高于社会平均水平的施工企业中标,合情合理,并无不妥之处。但因近几年来建筑队伍逐渐庞大,建筑市场供求关系严重失衡,形成了“僧多粥少”的现象,施工企业为了在竞争中生存,只能竞相压价,一些大企业更是迫于生产任务和施工业绩等因素不得不舍弃利润,或者经常不得不低于成本价参与竞争。

3、施工企业低于成本报价的法律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价竞标,低价中标时要选择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这表明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参与竞标。然而,什么是成本价,如何来确定,在招投标中怎样进行操作等等,这无疑已成为招投标和造价管理部门当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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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面临的一个难题。由于每个投标人的管理水平、技术能力与自身条件不同,即使完成同样的工程项目,其个别成本也不可能完全相同。生产经营成本相对低的企业,只要投标人报价不低于自身的个别成本,即使是低于行业平均成本,也完全是可行的。但现在实行的制造成本相对于个别产品的成本很难准确测算,况且当投资人提出招标时,建筑产品还没有发生消耗,在一个特定的招标时间内,实际成本则无尺度去衡量。只能是一个预测成本或经验成本,所以,从工程项目招投标角度分析,企业投标时的个别成本在理论上推理成立,但实际操作时难以准确认定。所以该法律条文已失去了其应有的约束作用。

在这样的环境下,做为施工方及项目管理各方应如何寻求改变,积极应对呢? 其一、作为施工企业应尽快建立建全企业内部定额

企业定额反映的是一定时期本企业平均先进消耗水平,它以体现企业自身实力和市场价格水平的报价参与市场竞争,是科学、合理和先进的企业管理水平的体现,是衡量建筑企业个别成本水平的尺度标准。只有建立完善的施工定额,才能在经营活动中正确决策。而施工企业也要克服由于任务严重不足时,在竞争过程中只考虑当期企业困境,只求发放人工工资的短期思维。尽快发展自已的优势项目,停止无节制地压价、降价。经营要保证产生一定利润,盈利是一个企业的生产目标,没有利润,企业就不可能发展。

其二、作为建设单位在施工招标时应加强防风险意识并选择适当的投标报价最佳值的计算方法

建设单位在招标时不应一味追求最低价中标,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只有“价实”才能“货真”,价不实必希导致货不真。工程质理低下,全寿命周期成本增加,这也为建设单位的正常使用、后期管一和资金回收带来诸多问题。所以建设单位在招标时要选择适当的报价最佳值计算公式和评标办法,力求引导中标价在合理范围内。

在当前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建设单位要有较强的防风险意识。招标人要事先安排一套预防风险的工程担保措施,一旦发生质量事故和工期延误等问题,就能有效地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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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和化解风险,最大限度地换回经济损失。一般来说,在招标时必须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在签合同时,必须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函;在付工程进度款时,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应严格审查承包人的工程款使用情况,按规定支付进度款,并应按规定预留10%的工程尾款(含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

其三、造价管理部门应出台便于操作的成本评价体系

国家法律关于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竞标的规定,对现阶段的招标活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对于充分体现公平竞争,规范招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招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经济效益,确保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都有重要意义。如何准确界定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到很多方面的环节。由于各个企业的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工程报价的差异性有时很大,完全依赖评委经验判别和评价很难准确把握。因此,造价管理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出台一个便于操作的成本评价体系和管理办法,使国家招投标法的这一规定的好处真正落到实处。

建设市场的规范,关系到建设参与各方的切身利益,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市场管理,合理降低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发、承包双方的经济利益,改变现行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一些无序竞争、不合理价格中标的现象,才能早日形成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

作者简介:胡跃荣(1978.10-),男,助理工程师,专科,2001年7月毕业于洛阳大学机电一体化专业,湖北十堰武

当路15号铁十一局三公司 422012,电话15827915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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