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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产业集聚区考核评价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汴政办[2017]81号 【发布部门】开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7.13 【实施日期】2017.07.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开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产业集聚区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汴政办[2017]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开封市产业集聚区考核评价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7月13日

开封市产业集聚区考核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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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产业集聚区考核评价激励机制,促进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加快

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河南省产业集聚区考核评价办法》(豫办﹝2017﹞12号),结合我市产业集聚区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评价对象

(一)省政府确定的产业集聚区。

(二)省政府确定的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以下简称服务业“两区”)。 (三)经省、市政府批准并报省、市有关部门备案的专业园区。 二、年度考核指标体系

(一)产业集聚区考核指标体系。从经济总量、质量效益、集群发展、创新和绿色发展、全省产业集聚区考核排名等5个方面设定16项考核指标。其中:经济总量方面,重点考核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从业人员等3项指标;质量效益方面,重点考核税收收入、投入产出效益等2项指标;集群发展方面,重点考核主导产业增加值占增加值的比重、主导产业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实际利用市外省外境外资金、新开工5亿元及以上项目等4项指标;创新和绿色发展方面,重点考核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高技术企业、研发中心、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污水集中处理率等5项指标;全省考核排名方面,参照绝对量指数位次和发展指数位次2项指标。

(二)服务业“两区”考核指标体系。从经济总量、质量效益、集群发展、全省服务业“两区”考核排名等4个方面设定10项考核指标。其中:经济总量方面,重点考核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从业人员等3项指标;质量效益方面,重点考核税收收入、投入产出效益等2项指标;集群发展方面,重点考核主导产业增加值占增加值比重、实际利用市外省外境外资金、新增法人企业及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等3项指标;全省考核排名方面,参照绝对量指数位次和发展指数位次2项指标。

(三)分值设定。产业集聚区、服务业“两区”考核指标体系均设定为70分;年度省 2 / 5

综合考评排序设定为30分,其中绝对量指数位次和发展指数位次按4:6权重计算。

(四)综合排序。对年度考核指标进行无量纲化处理,分别计算各产业集聚区、服务业“两区”的考核综合排序。市商务中心区只参加考核,不参加市级排序。 三、考核认定组织分工

(一)各产业集聚区、服务业“两区”。提供产业集聚区、服务业“两区”规划区域内本期新增“三上”企业(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名单,经考核组认定后作为产业集聚区考核数据的基础。

(二)市发展改革委。市产业集聚区、服务业“两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三区”办公室)负责组织考核组,确定组成人员,安排考核时间、行程,提出具体要求。向“三区”建设领导小组汇报考核情况。对全市产业集聚区、服务业“两区”考评排序结果进行通报。

(三)市统计局。从国家统计局一套表数据处理平台,加工整理各产业集聚区、服务业“两区”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投资、从业人员数据。整理全部考核指标数据,提交考核组。提供全市各产业集聚区在全省产业集聚区、服务业“两区”考核的排名位次。依照考核组认定的数据,进行排序。接受相关单位对集聚区考核数据的查询。要抽查验证10%的企业。

(四)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依据考核组认定的企业名单,从国家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数据平台,加工整理各产业集聚区、服务业“两区”企业的本期税收数据。要抽查验证10%的企业。

(五)市商务局。提供各产业集聚区、服务业“两区”考核期内实际利用市外省外境外资金。

(六)市科技局。提供并认定各产业集聚区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各产业集聚区 3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