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内地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改革建议及方案评析-2019年文档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0/22 23:35:0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我国内地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改革建议及方案评析

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偏低是一个世界性问题。我国内地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偏低问题比较严重,且带有明显的中国特色。在深入分析了我国内地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1〕后,笔者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以下改革建议。 一、解决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问题的建议 1.尽快完成学前教育立法工作,堵塞法规漏洞

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学前教育,尤其是幼儿园教师待遇方面的规定不够健全,对幼儿园教师,特别是民办幼儿园教师的身份待遇、培训进修、医疗保险等问题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由于缺少《学前教育法》,教育主管部门很难协调各方面的法律关系以及规范各相关主体的行为,导致各地在学前教育领导体制、管理体制、办园体制、经费投入、教师待遇和办园条件改善等方面各自为政,使得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问题日趋严重。 为堵塞这一法规漏洞,全国人大常委、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庞丽娟多年来一直在推动全国性的学前教育立法工作。她认为学前教育法中应该有专门的章节,对学前教育机构教师和工作人员的资格、职务、聘任、职责与义务、考核、奖励、培训、工资报酬、福利待遇、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作出专门规定,以便为彻底解决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问题提供法律保障,为各级政府施政提供法律依据。学前教育法要从法律层面清晰界定幼儿园教师的身份

和法律地位,规范幼儿园教师聘任制度,保障公办、民办幼儿园教师享有平等地位,尤其需要对民办幼儿园教师的聘用制度作出全面、明确的规定,从而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要求。此外,学前教育法还要将集体办幼儿园纳入公办幼儿园范畴,为其提供同样标准的财政投入和教师编制,使其摆脱既非公办幼儿园又非民办幼儿园的尴尬境地,为其解决教师的编制及待遇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2.增加公办和集体办幼儿园的教师编制,完善民办幼儿园的聘用体制

为解决幼儿园教师编制问题,目前已有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发展需要,适时、足额增加幼儿园教师编制,并将编制优先追加给公办普惠性幼儿园,以促进幼教事业发展。还有一些地方政府将农村乡镇幼儿园列入乡镇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管理之中, 所需教师编制从乡镇现有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总量中分配, 将新增编制重点用于解决农村幼儿园教师编制问题。这些做法值得推广。〔2〕 其实,目前我国正在推行的社保、医保和退休保障体制改革,已经为幼儿园实行教师聘用制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为幼儿园实行教师聘用制提供了可操作的空间。各地方政府可以采取立法、行政或经济手段,积极推动落实幼儿园教师聘用制,规定民办幼儿园必须与受聘教师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为其缴纳保险,并

严格按照社会保障体制的规定负担幼儿园应负担的比例。这实际上既能减轻幼儿园的负担,又能保障幼儿园教师的权益。〔3〕 3.建立科学合理的幼儿园教师认证和职称评定制度 要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幼儿园教师聘用制,必须先建立幼儿园教师资格认证和职称评定制度。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是公民获得教师工作岗位的法定前提条件。建议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证及登记注册制度,只有依法登记注册为教师的人员,才能从事幼教工作。这不仅是对幼儿园教师专业身份的认证,而且可以提高幼教从业者的专业素质,促使幼儿园教师合理流动,同时可以为幼儿园教师营造公平的就业环境。实行聘用制后,教师资格认证和登记注册制度可以成为幼儿园和教师双向选择的依据,对雇佣双方来说,都是一种保护。

然而,教师资格认证工作相当复杂,其中对个人教育教学能力的鉴定是一项难度相当大的工作,加上各地情况不一,因此,目前教师资格认证还停留在局部试点阶段,尚未在全国范围内真正开展起来。值得庆幸的是,教育部的《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适时出台,为各省教育主管部门建立、完善省级幼儿园教师资格认证和登记注册制度提供了政策依据。在一些缺乏幼儿园教师专业资源的省份,不妨考虑采用香港特区的做法,实行相对简单的教师资格认证和注册制度。在香港,任何持有政府认可的大专院校大专或以上学前教育专业毕业证书的香港人,都可以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