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文书范文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9 0:34:0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地方保护等原因对外地委托送达的积极性不高,敷衍了事,或者故意送到不到或者拖延送达。 二、造成法院送到难的原因

1、主要依靠原告提供“被告送达地址”弊端重重。因职业变化、拆迁、搬迁等导致的地址更迭现象频发,致使起诉时原告按照要求提供的被告户籍证明或工商登记证明上所载的地址有时与被告实际居住或经营地不一致。

2、法院送达缺乏人员与财力保障。由于法律规定送达权归法院独揽,造成在个案中法院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但仍然出现送达阻力过大效率低下的状况,而各级法院的人员、车辆等硬件配置状况和案件激增的现实也不允许法院如此搞送达工作。

3、被送达人恶意规避诉讼。部分受送达人拒不签收法律文书,故意拖延诉讼进程,企图以此来逃避法律责任。有的单位法人代表在法院送达时以各种理由搪塞,拒绝露面。个别当事人单位不配合法院送达工作,不愿提供当事人有效的地址、电话。有的当事人没有法律意识,认为签收法律文书就代表承认判决对其不利的后果。 4、缺乏完整的送达机制支撑送达工作。没有专门化、职业化的送达队伍;邮寄送达过程中,大部分邮递员缺乏法院送达工作的专业技能和责任心,无法合理地判断当事人“拒收”和“无人签收”的区别。 5、法律对留置送达在实施方式上的限制不合时宜,如“须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到场、说明情况”,既费事,也难以找到情

愿协助的组织和单位;而且留置地点仅限于住所,制约了实施机会,对一些不知其住址或单位但能偶遇的受送达人丧失了送达机会。 6、委托送达、公告送达存在机制缺陷。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委托送达的期限和法律责任,出现被委托法院长期不送达拖累委托法院诉讼的情形;公告送达不仅价钱昂贵,而且形式单一,且指定刊发公告的报刊有时会因版面所限等问题拖延公告登报时间。 三、解决送达难的对策

1、完善立法,拓展送达渠道。在送达方式、送达场所、义务签收人、转交送达等方面进行适当扩大,并在送达地址确认书、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制度上适度突破或细化。例如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将法律文书邮寄给其成年家属,让其代为送达。将手机短信、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列为送达方式,并明确邮寄送达可与直接送达同等优先采用。送达场所从受送达人的住所或其所提供的送达地址扩展到受送达人的居所(如暂住地)、从业场所以及法人的营业场所、办公场所、受委托的律师事务所,以及在送达过程中会晤受送达人的其他场所。转交送达的范围拓展至公安派出所、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等基层单位,以及与受送达人有密切联系的人。留置送达中只要送达人员在两人以上,不必要邀请见证人到场,送达人员在送达证上载明送达情况即可。

2、在现有制度范围内法院应做到:

一是严格规范立案登记。要求立案人员认真审核诉讼当事人的住所地址、 * 和从业地点等详细信息,在立案时规定原告提供双方当

事人详细准确的 * 和地址,签署地址确认书,明确原告义务。 二是要加强与基层单位和组织的沟通联系,编制送达网络,使其对法院的送达工作给予有效的支持配合,各基层单位和组织是法院工作的无形触角,对帮助联络和留置送达见证都起到非常很重要的作用。 三是完善限时送达机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各种诉讼文书制作后,要限时送达给各方当事人,避免久拖不决,久裁不送,使得当事人中途变更地址后失去联络,或部分当事人预知不利的法律后果而躲避送达。 四是合理安排送达时间。如果按照工作时间送达,被送达人往往会因为工作等原因外出造成送达不到,要打破8小时工作制,利用早晨、中午、晚上的时间进行送达,打好时间差。

五是应加大法律宣传力度。通过提高群众的法制观念,取得当事人的积极配合。教育群众在诉讼中不故意躲避文书送达、向其讲解主动签收法律文书、参加诉讼是其权利和义务;教育外出务工人员及其家属,立案后,要留下方便联系的固定地址,以方便诉讼,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最高 * 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 (法释〔xx〕4号)

最高 * 《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已由最高 * 审判委员会第14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4月23日起施行。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最高 * 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 (最高 * 审判委员会第1421次会议通过)

为维护涉台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涉台民事案件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海峡两岸人员往来和交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 审理涉台民事案件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以及 * 接受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委托代为向住所地在大陆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适用本规定。

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事务的处理,应当遵守一个中国原则和法律的基本原则,不违 * 公共利益。

第二条 * 送达或者代为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包括: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反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授权委托书、传票、 * 、调解书、裁定书、支付令、决定书、通知书、证明书、送达回证以及与民事诉讼有关的其他文书。

第三条 * 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受送达人居住在大陆的,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是自然人,本人不在的,可以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受送达人不在大陆居住,但送达时在大陆的,可以直接送达; (二)受送达人在大陆有诉讼代理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的除外; (三)受送达人有指定代收人的,向代收人送达;

(四)受送达人在大陆有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的,向其代表机构或者经受送达人明确授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五)受送达人在台湾地区的地址明确的,可以邮寄送达; (六)有明确的传真号码、电子信箱地址的,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

(七)按照两岸认可的其他途径送达。

采用上述方式不能送达或者台湾地区的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

第四条 采用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方式送达的,由受送达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或者盖章,即为送达;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可以依法留置送达。

第五条 采用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方式送达的,应当附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未送达。

第六条 采用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方式送达的,应当注明 * 的传真号码或者电子信箱地址,并要求受送达人在收到传真件或者电子邮件后及时予以回复。以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日期为送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