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文书范文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28 4:44:3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4)第三人提出部分异议的,对其承认的部分可以强制执行。《执行》第65条

4.对第三人的措施

(1)可以强制执行。《执行》第66条

(2)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第三人收到 * 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 * 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执行》第67条 (3)不得再代位执行。《执行》第68条 (四)

2000年1月,甲区工业公司需水泥300吨,便与乙区贸易货栈组织供应,每吨120元。同年3月,贸易货栈业务员赵某持有盖有贸易货栈公章的介绍信与丙县水泥厂洽谈,双方口头言明,货到付款。一个月后,水泥厂委托该汽车队将300吨水泥运到贸易货栈,但贸易货栈不久前被撤销。这时丁区家具厂声称与水泥厂有债务关系,区化工厂声称与贸易货栈有债务关系,而甲区工业公司认为水泥是贸易货栈为其提供的,于是汽车队将所运水泥,分送家具厂、化工厂和工业公司,三个单位各自接受了水泥100吨。当水泥厂向他们索取货款时,家具厂、化工厂和工业公司各持理由拒绝给付,水泥厂无奈,于同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家具厂、化工厂和工业公司为共同被告,汽车队为第三人,并指定审判员王某为审判长独任审理此案。王某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便进行了两次调解,但因双方争执较大,而

未能达成协议。于是法院组成了合议庭,于5月2日开庭审理此案,判决家具厂、化工厂和工业公司及第三人分别承担民事责任。判决后,汽车队不服,以货已到位,不应由其承担责任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全面审查,发现一审法院在认定水泥厂价格上不符合国家标准,调查取证后,开庭审理此案,判决家具厂、化工厂和工业公司付给水泥厂货款及承担诉讼费用。请问

(1)如果汽车队发现贸易货栈已被撤销,遂将水泥卖给工业公司,此案当事人如何列明?

(2)如果工业公司在一审调解中提出,原告与本案审判人员是熟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判,故不应由丁区法院受理,而应移送甲区法院审理,此异议能否成立?为什么?

(3)如果水泥厂诉贸易货栈不履行合同,此诉如何进行? (4)如果家具厂在一审调解中提出反诉,要求原告偿还家具厂欠款并赔偿经济,此反诉能否成立?为什么? (5)如果汽车队不参与诉讼,法院如何处理?

(6)如果水泥厂在二审程序中提出,赵某应追加为第三人,二审法院在程序上应如何处理?

(7)此案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有何不当,应当怎样做? (五)

1996年7月,石家庄市奥龙健身房与广州市健身器械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

1. 购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2.争议发生后,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 原告奥龙健身房向法院提起诉讼正确与否?为什么? 4. * 审理本案是否正确,为什么?

5. 被告健身器械公司的上诉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 6.仲裁协议的效力哪些机关有权确认?归哪个法院管辖? (六)

指出以下法律文书在形式上和程序上的错误,并简要说明理由。以下两个司法文书任选1个。若两个均答,只以第一个司法文书为准。 司法文书一:

案情:张二江和王三湖是前后院邻居,张二江有子张六福(六岁),王三湖有子王发财(七岁),xx年5月9日,张六福和王发财在一块玩耍时,王发财不慎将张六福的眼睛弄伤,张六福的父亲张二江为给张六福治疗,花去医疗费2000余元。未造成残疾。为该费用,张二江多次找王三湖交涉,但王三湖拒不承担。张二江无奈,只好诉诸法律,为此,张二江特委托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刁某某为其诉讼代理人。刁律师接受委托后,为张二江写了如下诉状: 民事控告状

原告人:张二江,男,31岁,汉族,××大学教师,家住本市西湖区龙景胡同30号。 诉讼代理人:刁某某,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三湖,男,33岁,汉族,××公司职员,家住本市西湖区龙景胡同31号。 具体的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赔偿医疗费、误工损失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和伤残补助费共1.5万元;

2.请求法院判处被告人赔偿原告人精神损害费1万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向原告人公开赔礼道歉。 事实和理由:

被告人王三湖和原告人张二江系前后院邻居。xx年5月9日,被告人之子王发财将原告人之子张六福的眼睛弄伤,原告为此花去医疗费2000多元,后原告人多次同被告人交涉,要求被告人承担医疗费,被告人均予以拒绝。被告人的这种恶劣的态度,使原告人整日吃不好饭、睡不好觉,给原告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以上事实,有证人××的证言,××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为证。

被告人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人的合法权益,给原告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为此,特依《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具状人:张二江 xx年10月6日

问题: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和基本理论,从对执业律师法律文书规范化的角度,分析本民事诉状存在哪些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司法文书二: ** * 民事 * (xx)*法民初字045号

原告:杨大环(受害人杨小环之母,杨小环8岁),女,1970年1月1日出生,住本市中原西路506号

委托代理人:李冬宝,本市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春兰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一平 住所地:本市金水路21号

第三人:王某,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住本市金水东路303号

原告杨大环诉春兰房地产有限公司侵权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于xx年6月1日依法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被告的申请,本院依法通知王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于xx年11月2日开庭进行了审理。依据被告的申请,本院决定不公开审理。原告杨大环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冬宝,被告春兰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一平,第三人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经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xx年10月16日,原告之女杨小环(8岁)途经被告开发的楼盘“大地盆景”A幢楼下,被楼上掉下的一个花盆砸伤,经调查该花盆是从该幢楼的201室阳台掉下。原告之女被该花盆砸伤后即住院治疗,花去医药费1万元。原告认为上述事实的发生,是由于被告过错导致的,其后果损害了原告之女的人身和财产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一、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3万元;二、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对其诉称的事实提供了下列证据:医院的治疗和医药费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