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水平评价标准(2016-2020)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4/28 2:02:4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

教师职称水平评价标准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6〕27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力资源(职称)部门:

现将《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水平评价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该《标准》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2021年3月31废止。原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天津市中小学教师高、中级职务评审条件》(津人专〔2000〕42号)自该《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2015年度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补评工作按照该《标准》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 市教委

2016年3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水平评价标准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天津市普通中小学校、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教研室、教师进修学校、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

(四)参加年度或学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或称职)以上等级。

(五)完成继续教育培训任务且成绩合格。

(六)具备计算机应用能力,并取得相应级别的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

第三条 正高级教师 (一)专任教师 1. 学历和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担任高级教师五年以上。

2. 政治思想和师德条件

(1)具有职业理想和敬业精神,师德高尚,在社会上有较高的影响。

(2)任教以来曾获得市级以上政府机关、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奖励或荣誉称号。

(3)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级两次以上。 3. 教育业绩条件

(1)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一线,为促进学生(幼儿)健康成长发挥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

(2)专任教师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两年以上,且任教以来累计担任班主任工作十年以上,指导的学生获市级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因学科特点未安排班主任工作的,须担任本学科的活动团队指导员或教练员十年以上,所领导的团队获得市级以上奖励;行政兼课人员任行政职务五年以上者,任教以来须担任班主任工作两年及以上;任行政职务不足五年者, 任教以来须担任班主任工作五年以上。

4. 教学业绩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教学效果显著,形成独特的教学风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