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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出资人利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勉敬业,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切实维护国家、社会、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
(二)违反规定决定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借贷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为他人代开信用证、采办、销售、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用企业资产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活动; (六)弄虚作假、谎报业绩或者搞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
(七)偷逃国家税费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家税费,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
(八)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企业领 导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
(二)接受或者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不正当利益;
(三)违反规定兼任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
(四)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谋取私利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以国家和企业利益为重,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对本人及亲属有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应当主动回避,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与本企业有关联、依托关系的私营和外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 他有利益关系的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四)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投资经营的企业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发生非正常经济业务往来;
(五)按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单位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七)其他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增强民主管理意识,严格执行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民主监督。不得有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中违反民主管理制度,谋取私利;
(二)按照规定应当公开、公示的事项而未公开、公示;
(三)在职工利益分配中,不依据企业章程和有关规定,暗箱操作、有失公平;
(四)为谋求业绩,违反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忽视职工安全卫生保护,危害职工生命、健康;
(五)其他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规范职务消费行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等;
(二)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用公款支付或者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
(四)超过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业务招待费;
(五)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