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20 12:38:3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浅议如何有效预防企业商标淡化
一、什么商标淡化
所谓商标淡化,是指以一定的方式使消费者将他人商标误认作有关商品的通用名称,从而减损其显著性,最终导致商标权的丧失。
商标淡化的情况主要源于商标所有人对商标未能正确适当的加以使用,客观为他人的规避提供了条件。有的企业在推出新产品时,投人了大量广告宣传其产品的商标,但却没有说明新产品的通用名称,或虽有通用名称,但过于专业化或冗长,难以取得广告受众的认同感,其结果是消费者只好用该商标指代商品的通用名称,从而导致商标淡化。同时,商标持有者在使用过程中未能及时维护自己的权利,也往往会导致商标淡化的发生。例如近日朗科科技与华旗资讯的“优盘”之争,朗科科技在使用中即未充分表明其商标“优盘”与商品名称的区别,也没能在“优盘”成为该商品通用名称前及时应对维权,终而商标委认定“优盘”为商品通用名称,对朗科所申请的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此外,虽然商标权利人在使用商标过程中没有过失,但是由于社会公众对产品的商标与通用名称存在“误读”,也有可能会造成商标淡化现象。例如,“JEEP”(吉普)几乎成为越野车的代名词,但是商标权利人通过积极主张权利,逐渐使其回归商标的本质。
二、如何预防商标淡化的发生
商标淡化是商标温柔的“杀手”,在看似荣誉风光的背后慢慢蚕食着商标的灵魂。因此,企业在商标管理上,可以通过采取以下措施,尽量避免商标淡化的情况。
(一)防御性的措施 1、选择显著性强的标识
使用的商标标志要有显著特征,能够很好的体现企业的内涵,是树立企业的品牌直接有效的途径之一。若商标的含义与所指商品的特点和用途,密切相关,如使用不当,很容易会变成商品的通用名称。而且,显著性不强的商标容易被他人以合理使用为抗辩事由,使用在自己的商品上。所以,在注册申请时应选择显著性较强的商标,从而防止被淡化使用。一般而言,商标与产品的特征联系越少显著性越强,反之则越弱。
2、商标注册的防御性考虑
在商标注册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的注册保护。联合商标与防御商标的注册,可以有效防止他人“鱼目混珠”,造成商标弱化的情形。
防御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把自己的商标同时注册在其他非同种或非类似的商品上的商标,以阻止别人为借用自己的商誉,而在其他商品上使用、注册与自己相同的商标。一般而言,只有驰名商标才有权作为防御商标取得注册。例如“可口可乐”就是在一切商品上都注册了的防御商标。
联合商标是指同一个企业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近似商标,其中一个指定为正商标,与其他近似的商标一起构成具有防卫性质的联合商标。联合商标中任一商标的使用视为其他商标也在使用。
3、规范商标的使用
如果商标在使用上有所疏忽,尤其是未将商标之标示与商品相关说明予以区隔,极易发生淡化的情形。因此,企业在商标使用上应有一套管理规范。例如:在商标一旁加注“注册商标”、“?”、“TM”等,以与商品说明或广告用语等相区别,尤其要注意区隔商标与商品名称,并向消费者提示。
此外,在商标主管机关的文书上,如有误将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时,也应当函请更正。例如,我国台湾在文具类颇富盛名的雄狮公司,在笔类商品注册有“奇异”商标,其在使用上亦称为“奇异笔”,不仅同业者、消费者均认其为商品名称,我国台湾商标主管机关也将其作为商品名称,列于商品分类参考资料中。雄狮公司随后去函要求商标主管机关更正,才免去“奇异”商标被继续淡化之危险。
4、定期检阅商标公告
企业应当指派专人或委托专业商标代理人定时查阅商标公告,检视商标主管机关是否受理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有发现,应在法定期间内提起异议。否则,如果放任他人使用与自己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自己的商标标识被其他企业普遍采用,可能弱化自己商标的显著性和保护范围。
5、商标与商品名称与新产品同时推出
当一种新产品问世,如果没有简便易记的名称可用来称呼产品,那么此时,防止商标显著性淡化的最好方法,就是在新产品上市销售时,即创造一个易于记忆、易于接受的通用名称,并在产品的推广促销活动中明确告知消费者,这样就
不会让消费者把商标当成产品名称来指代了。假设朗科公司在“优盘”使用之初,业界也并未把“优盘”作为商品名称使用时,即将商标“优盘”与商品名称“计算机存储器”联合使用,并分别强调之,可能就不会造成现在这种被动的局面。
(二)救济性措施 1、积极主张权利
对于他人侵害商标专用权的情形,本应积极禁止,如他人误将自己之商标作为商品名称或其它相关说明使用,更应注意防止。即一旦发现有这类情形发生,应立即以书面通知侵害人,要求立即停止不当使用行为,甚至刊登报纸杂志以公告周知。如果对方充耳不闻,则应及时提起侵权之诉,采取法律途径把对方的不当行为扼杀于摇篮之中。
发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或者有妨碍之虞时,在主张权利时要“及时”,以免罹于时效,而丧失权利的救济途径。例如,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1条的规定,如果自争议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权利人不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争议商标,别人则可能合法的稳定的获得该争议商标的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只有在别人恶意注册时,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请求才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2、争取驰名商标保护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13条,对于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权利人可以禁止他人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或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因此,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得到“跨类保护”,从而有效防止商标被弱化的情形。因此,企业在维护自己的商标权时,可以在商标争议或商标诉讼中,申请商标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从而实现最大范围的保护强度。
3、争取商标显著性的回复
商标显著性淡化而退为通用名称时,也有可能回复其显著性,尤其是该商标退化并非出于权利人过失之时。例如,在我国,“JEEP”(吉普)本已成为越野车的代名词,现在已经回归商标之本质。可见,面对商标被淡化的事实,如果不是出于自己的过失,通过积极应对,合法争取,也有可能收回其原有的显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