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质权的设立、登记在物权变动中的地位、对质物处分的限制、质权人的保管义务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1 6:17:5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2018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质权的设立、登记在物权变动中的地位、对质物处分的限制、质权人的保管

义务

【知识点】质权的设立

1.动产质押:交付设立

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相关链接】当事人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权利质押:登记(交付)设立 (1)证券权利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基金份额与股权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知识产权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应收账款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知识点】质权的设立

【例题·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物权变动中,以登记为变动要件的有( )。

A.甲公司将一幅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 B.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订立合同,在甲的土地上设定地役权 C.甲公司将一架飞机的所有权转让给乙公司

D.自然人丙将其继承的房屋转让给丁,该房屋尚登记在其去世的父亲名下 【答案】AD

【解析】(1)选项A: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生效条件;(2)选项B: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选项C: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要件,而不以登记为要件;(4)选项D: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事后处分时仍要登记。

【例题·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发生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有( )。 A.甲委托乙保管名贵字画一幅,已交付 B.甲借给乙现金100元,已交付 C.甲赠送乙手机一部,已交付 D.甲将自己的汽车出租给乙,已交付 【答案】AD 【解析】选项B:货币进行借贷时,借用人乙即时取得对货币的所有权,甲仅对借用人享有债权。 【知识点】登记在物权变动中的地位 一般动产的所有权 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的所有权 动产的抵押权 动产的质权 房屋的所有权 房屋的抵押权 不动产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地役权 基金份额、股权的质押 权利质押 知识产权的质押 应收账款的质押 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质押 交付(登记)生效

交付生效 交付生效、登记对抗 登记对抗 交付生效 动产 登记生效 登记对抗 登记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