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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发布《水闸技术管理规程》SL75-94的通知
水科教[1995]15号
根据部1989年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由水利管理司主持,以水利管理司和江苏省水利厅为主编单位修订的《水闸技术管理规程》,经审查批准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发布。标准的名称和编号为: 《水闸技术管理规程》SL75-94
原《水闸工程管理通则》SLJ704-81自本规程实施之日起废止。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各单位应注意总结经验,如有问题请函告水利管理司。
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
【全 文】: 1 总 则
1.0.1 为了对水闸进行全面技术管理,正确运用,确保安全完整,延长使用年限,充分发挥效益,更好地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特制订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闸。小型小闸和水利部门管理的船闸可参照执行。
1.0.3 水闸的管理中应贯彻水量与水质管理并重的原则,注意协同有关部门加强水质监测与管理。
1.0.4 水闸管理单位应根据本规程,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制定或修订技术管理实施细则,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以后还应根据工程运用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审批程序同上。
1.0.5 水闸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内容应包括: (1)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上级指示和有关的协议等; (2)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等技术文件、图纸等; (3)水闸技术管理有关的标准;
(4)控制运用、检查观测、养护修理及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技术文件、资料及成果等。
1.0.6 水闸管理单位应结合技术管理工作,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着重研究以下方面:
(1)研究改进量测技术、监测手段,提高检测精度和观测资料整编分析水平;
(2)研究采用养护修理的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积极开展控制运用、闸门防腐蚀、防淤防冲、混凝土结构防腐蚀及有关补强加固新技术等专题研究; (3)改进通讯工作,提高通讯质量,完善通讯体系;
(4)根据水闸运用需要和可能,研究采用计算机管理、自动控制和远动装置。
1.0.7 本规程未作规定的,应按照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2 控制运用 2.1 一般规定
2.1.1 水闸应根据规划设计的工程特征值,结合工程现状确定下列有关指标,作为控制运用的依据:
(1)上、下游最高水位、最低水位; (2)最大过闸流量,相应单宽流量; (3)最大水位差及相应的上、下游水位; (4)上、下游河道的安全水位和流量; (5)兴利水位、流量。
双向运用的水闸,应有相应的上述指标。 2.1.2 水闸控制运用,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1)局部服从全局,全局照顾局部,兴利服从防洪、统筹兼顾; (2)综合利用水资源;
(3)按照有关规定和协议合理运用;
(4)与上、下游和相邻有关工程密切配合运用。
2.1.3 水闸管理单位应按年度或分阶段制订控制运用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有防洪任务的水闸,汛期的控制运用计划应同时报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
2.1.4 水闸控制运用,应按批准的控制运用计划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不得接受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指令。对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应详细记录、复核;执行完毕后,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1.5 当水闸需要超过规定的控制指标运用或单向运用改为双向运用时,必须进行充分的分析论证,提出可行的运用方案,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2.1.6 在保证工程安全,不影响工程效益的前提下,尚应尽量照顾以下要求:
(1)保持通航河道水位相对稳定和最小通航水深; (2)鱼类回游河道,利用鱼道或采取其它运用方式纳苗; (3)小水电发电。
2.1.7 水闸上下游河道水质被污染时,除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依法进行污染源治理外,有条件时应尽量调节河道径流,减轻下游水污染。污染严重,向下游排放将造成污染危害扩大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1.8 有淤积的水闸,应采取妥善的运用方式防淤减淤。
2.1.9 泄流时,应防止船舶和漂浮物影响闸门启闭或危及建筑物安全。 2.1.10 通航河道上的水闸,管理单位应与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签订通报有关水情的协议。
2.2 各类水闸的控制运用
2.2.1 节制闸的控制运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根据河道来水情况和用水需要,适时调节上游水位和下泄流量。 (2)当出现洪水时,及时泄洪;汛末适时拦蓄洪峰尾水,抬高上游水位。 (3)多泥沙河道取水枢纽中的节制闸,应兼顾取水和防沙要求。 2.2.2 分洪闸的控制运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接到分洪预备通知后,立即做好开闸前的准备工作。 (2)当接到分洪指令后,必须按时开闸分洪。开闸前,鸣笛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