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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惠湾市监西处字〔2018〕130号

当事人:惠州市富康皇廷御宴餐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4UL46G69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戴惠康

住所:惠州大亚湾西区开城大道南路10号富康国际综合楼1楼商场 经营范围:餐饮服务;酒店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我西区所分别于2018年9月3日接局稽查大队移交的《食品抽检结果不合格移交表》及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201801829-8a)一份,报告显示被抽检单位惠州市富康皇廷御宴餐饮有限公司餐饮店采购使用的白仓不合格,其孔雀石绿(以孔雀石绿和隐色孔雀石绿残留量之和计)项目不符合农业部第235号公告要求和2018年9月6日接局食品科移交的《大亚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案件线索内部移交表》及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实验室《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1808024703)一份,报告显示该公司餐饮店采购使用的泥猛鱼不合格,其“氯霉素”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20XX年)要求。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 我执法人员于2018年9月7日对位于惠州大亚湾西区开城大道南路10号富康国际综合楼1楼商场的惠州市富康皇廷御宴餐饮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检查,并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白仓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201801829-8a)和《检验结果告知书》(惠湾市监西检告[2018]4号)、泥猛鱼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1808024703)和《检验结果告知书》(惠湾市监西检告[2018]5号),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抽样单编号HZJD18080078批次的白仓和抽

样单编号XQ180815001批次的泥猛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 经立案调查,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于2018年8月9日在当事人餐饮店处抽检的该批白仓,是当事人于2018年8月8日和9日从和记水产购进的,分别进货2.6斤、2.4斤,进货价为35元/斤,销售价为78元/斤。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实验室于2018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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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在当事人餐饮店处抽检的该批泥猛鱼,是当事人于2018年8月12日和13日从和记水产购进的,分别进货4.8斤、0.8斤,进货价为40元/斤,销售价为88元/斤。该批白仓和泥猛鱼在我执法人员2018年9月7日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前均已被当事人餐饮店全部使用。该案涉案货值金额为882.8元,违法所得为882.8元。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以及被委托人宋文芳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 我局于2018年11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惠湾市监西告字〔2018〕102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 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我执法人员了解情况、提供有关材料,能从主观认识自身违法行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规定》第十五

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从轻行政处罚:

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佰捌拾贰元捌角(¥882.80); 二、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惠州大亚湾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广发银行的其中一间银行缴纳罚款,或者使用大亚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POS机刷

卡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或大亚湾区管委会申请复议, 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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