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自然资源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4/25 18:10:2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2008年监察部第15号令)“第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有前款规定行为,且有徇私舞弊情节的,从重处分。”

(3)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2006年国土资源部第37号令)“第十七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年度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计划编制和管理的依

据。

对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当年下达计划指标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

◆1.2非法占用土地 【常见表现形式】

1.2.1未批先占、批少占多或骗取批准非法占地 1.2.2未批先征非法征地

1.2.3擅自将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用于非农建设

1.2.4擅自将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用于非农建设(含“以租代征”)

1.2.5擅自改变农民集体土地用途,将农用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

1.2.6以征收方式取得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

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2)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六、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

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禁止以征用方式取得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

(4)国土资源部《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2005〕166号)“一、严禁‘以租代征’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除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受让、租用等方式违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用于各类非农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国家允许单位和个人以租用、承包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用于农林开发或参与农民集体所有的‘四荒地’治理开发,禁止以征收方式取得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 各类开发建设活动需要占用农民集体农用地的,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必须依法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用于农林开发的农民集体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农用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

【处理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2008年监察部第15号令)“第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批准以‘以租代征’等方式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