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与日韩农业合作模式探讨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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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与日韩农业合作模式探讨

作者:赵传君 肖庆华 姜 鹏 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08年第05期

摘要:黑龙江省要把农业资源优势和生产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和贸易优势,需要与周边的日韩两国开展深入广泛的农业合作,目前,双方不但具有这方面的合作需求,也具备合作条件,而合作形式可考虑这样五种模式,即进口开发型模式、出口基地型模式、专项发展型模式、共同研发型模式和合资共建型模式。要实现合作目标,双方要努力解决农产品绿色壁垒问题、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利益分享原则问题和如何强化黑龙江省的招商引资问题。 关键词:黑龙江;日本;韩国;农业合作;模式选择

中图分类号:F273.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5-0134-02

一、合作需求与合作条件分析

日本与韩国是黑龙江的近邻,也是黑龙江在经贸领域中重要的合作伙伴。黑龙江的对外开放应把日韩俄三国放在优先位置,而与日韩两国的经贸合作应把农业合作放在重要地位。当然,这种跨国农业合作不能是一相情愿,而应是双方均要有这种合作的需求与愿望,同时,又具备合作的基础与条件。从黑龙江角度看,具有与日韩进行农业合作的优越条件,拥有广阔的松嫩和三江两大平原,境内土壤大都为黑土地,土壤有机质含量为2~120g/kg[1];森林资源居全国之首,天然草原面积很大,牧草种类丰富,畜牧业实力位于全国前列。无论是进行农业开发,扩大农产品贸易,还是加速农业现代化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黑龙江都需要与日韩开展更加深入和广泛的农业合作。而日韩两国农业资源比较有限、相对贫乏,很多农产品需要进口,但日韩两国资金比较充裕,现代农业技术比较发达,农业研发能力很强,而且具有建设“农业新村”的丰富经验[2],因此,与黑龙江进行多元形式的农业合作,也是日韩政府和企业的需求与愿望。

中国与日韩两国在农业合作方面不但双方都有需求和愿望,而且在过去的合作中已取得了多方面成果,具有更深入合作的基础与条件。如中日合作建立了中日农业技术研究发展中心,日方无偿提供了1亿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中日合作在沈阳建立了农业信息系统,总投资5 160万元,其中,日方投资2 664万元。①中日合作完成的“中国主要粮食资源可持续生产和高效利用技术开发”项目取得多项成果。中日关于旱地生态环境研究的项目从2002年开始,预计到2012年完成。中国从日本引进的地膜覆盖技术和水稻旱育稀植技术等均为中国的粮食增产作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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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韩贸易中农产品贸易占有相当比重,我国从韩国进口的农产品主要是经过加工的蔗糖、面条、糖果、酒类、坚果和人参等,对韩出口的农产品主要是饲料谷物、玉米、大蒜、蕨菜和辣椒等,这些农产品几乎都是黑龙江的优势农产品,所以潜力很大。在农业合作方面,主要形式是韩国在中国进行农业领域的投资经营并提供农业技术,而中国提供土地资源和需要加工的农产品。1994年以来,韩国国际协力团无偿援助中韩农业统计调查合作项目,对改进和提高中国农业统计技术,提高数据质量等发挥了重要作用。1998年,中韩合作成立了生物科技合作中心并分别在两国建立了相应的研究院[3]。

二、黑龙江与日韩农业合作的模式选择

上述分析说明,中国与日韩两国都有进行农业合作的需求和愿望,双边农业合作潜力很大,前景极为广阔,且多年来已进行了多项卓有成效的农业合作。黑龙江省作为农业大省,作为日韩两国的邻居,有得天独厚的优越条件与日韩进行更深入、更广泛的农业合作,而具体的合作形式应根据各市县、各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条件,根据日韩的需求和意愿考虑以下五种模式的选择。

1.进口开发型农业合作模式。所谓进口开发型农业合作,是指引进日韩的资金和农业生产与加工技术,对中国的农产品进行深加工,对农业资源进行生产型开发。日韩两国都属农业资源“稀缺”的国家,农产品大量依靠进口,农产品供给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稳定性,粮食安全具有一定风险,通过“出口资金和技术”开发农产品,保障粮食来源,对日韩两国来说这是具有战略意义的选择。黑龙江省农业资源丰富,粮食生产条件优越,但农业投资不足,现代农业技术比较缺乏,如果能与日韩的资金和技术结合起来,实行长期的农业合作,对于加速黑龙江的农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出口基地型农业合作模式。所谓出口基地型农业合作是指,由日韩企业与黑龙江企业合作在黑龙江省建立对日韩出口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加工基地。日韩市场对进口的农产品质量、规格、环保、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很高甚至于苛刻,日本海关及相关的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农产品的审查也极为严格,其相应的标准体系也具有高难度特点。日韩的相关行业协会是一张无形的市场保护网,想要突破这些网而进入日韩农产品市场也并非易事。因此,由黑龙江省企业与日韩企业在黑龙江合作建立对日韩出口农产品的生产和加工基地,按照日韩市场的要求和海关标准生产和加工农产品,以保证质量、环保和安全,同时,利用日韩企业在国内的经营网络及与行业协会的亲缘关系进入日韩农产品市场,对于双方来说会产生一种双赢效应。

3.专项发展型农业合作模式。所谓专项发展型农业合作是指,黑龙江与日韩政府或企业在农业经济和农村发展的某些领域进行专项的合作。如共同合作进行农业技术培训,共同合作进行某种农业技术开发,共同合作进行农业生态保护。随着黑龙江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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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黑龙江在很多方面需要与日韩进行广泛深入的专项农业合作,日韩政府和企业会找到很多相关的市场机会。

4.共同研发型农业合作模式。所谓共同研发型农业合作是指,把黑龙江与日韩两国的农业科研资源进行整合与优化,根据黑龙江农业现代化的需求,共同研发相关的技术或农业发展中的重大课题。我们认为,黑龙江的农业科研资源比较丰富,全省大专院校和农业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众多,如能与日韩的农业科技资源进行合作,在黑龙江省或在日韩建立农业技术研发中心,将会在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农业环保、农业生态、抗旱救灾等多个领域获得研发方面的突破,然后双方按照知识产权原则分享利益。这种合作模式既可使日韩获得研发成果的经济效益,又可推进黑龙江省的农业现代化进程。

5.合资共建型农业合作模式。所谓合资共建型农业合作是指,黑龙江与日韩企业合资共同创建黑龙江省需要的农业企业,或共同打造和经营与农业相关的服务项目。这种合资企业可以是生产加工型的,也可以是环保生态型的,还可以是服务贸易型的。如在扎龙地区建设生态旅游区,在伊春建立原始森林旅游区,在有关市县建民族风情旅游村。日韩企业可以参与松花江污染治理工程,参与乡镇和农村垃圾处理项目等。

三、黑龙江与日韩农业合作有待解决的几个问题

1.日韩农产品市场绿色壁垒问题。由于农业在日韩经济中属于弱势产业,而很多农产品又需要从国外进口,这对日韩两国来说确是一种困难选择。如果大量从国外进口农产品,则国内农业产业将受到冲击,农民利益将受到损害,而不进口农产品又无法满足国内市场需求。对此,日韩政府采用严格的绿色标准,严格控制农产品进口,从而引发日韩与中国的农产品贸易摩擦。如1995年日本对从中国进口的大蒜和生姜提出进口限制措施,后经双方谈判以中国实行配额管理、日本实行进口商申报管理而告结束。2001年,日本对从中国进口的大葱、香菇和蔺草席提出进口限制,中国提出报复措施,最后以日方不启动正式保障措施,中方撤销报复措施而结束[4]。在中韩总体贸易中韩国是顺差,但其中的农产品贸易韩国一直是逆差,1999年,韩国对中国大蒜进口采取了临时保护措施,而中国则采取暂时禁止从韩国进口聚乙烯和手机的报复性措施。上述说明,中日韩三国需要就农产品贸易和绿色壁垒等相关问题达成协议,否则必将会影响中日韩之间的农产品贸易和农业领域的合作。

2.黑龙江与日韩进行高层次技术研发是双边农业合作的一种重要方式,但这种合作不能是一种单纯的学术合作,应该是一种商业化和市场化的科研合作,因此,就要解决相关的投入问题、知识产权问题和利益分配问题。从中方角度看,需要科研单位与相关企业或部门合作,与日方共同组建农业技术研发中心,中日双方应就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问题、未来的经济利益分配等问题进行充分协商和仔细研究,就其主要问题达成共识并拟定明确的、具有国际法约束力的合作协议,既要具有激励性,以调动双方的积极性,又能保护双方各自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