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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研究

2009-02-17 10:53 来源:董建卫 柳颖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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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的稳步推进,改善银行公司治理成为一个迫切而又重要的任务。由于银行业务的特殊性,银行公司治理与一般企业的公司治理有很大的不同。通过对银行的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配置的影响,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监管机构对银行的公司治理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另外,由于银行的债权人结构与一般企业的债权人结构有很大的不同,因而,债权人在银行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与在一般企业中的作用也有显著的不同。

关键词:银行;公司治理;银行公司治理

一、银行公司治理概述

与一般的工商企业相比,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有以下特点:一是高负债经营。银行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其自有资本金占总资产的比例极小,主要是通过各种负债吸收到资金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二是银行负债的债权人主体多元化。一般的工商企业的融资方式主要是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方式,直接融资包括发行债券和发行股票,但是发行股票吸收的是资本金,不属于负债,间接融资主要是指从银行贷款。在我国,由于资本市场的不发达,企业的债务融资方式主要为间接融资,即向银行借款,因而在我国工商企业债务的债权人一般都是以银行为主。相对于一般的工商企业来说,银行负债的债权人多种多样,有一般的企、事业单位,有家户和个人,还有各种各样的金融机构。三是银行业务活动具有巨大的外部

性,一个运行良好的银行体系可以促进国民经济的快速健康的发展,反之,一个有问题的银行体系会阻碍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甚至可能会带来国民经济的崩溃。由于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的这些特点,使得银行公司治理有不同于一般企业的一些特殊性。企业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是对于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制度性安排问题,也就是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对应问题,当然银行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也是银行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制度性安排问题,但是相对于一般的企业来说,银行公司治理的相关主体更多,主体之间的关系也更为复杂。一般企业的公司治理的相关主体主要包括股东、董事会和经理人,而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相关主体不仅包括前三者,而且还包括了政府、中央银行(也即货币当局)和债权人。 二、政府行为与银行公司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