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妇女财产继承权的变化-精品文档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7/6 20:55:5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中国古代妇女财产继承权的变化

财产继承制度是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维护私有制为前提的,与财产权紧密相连,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程度的标尺。妇女的财产继承权更是体现了一个时期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程度,也体现了这个时期社会发展的程度。本文对我国古代妇女的财产继承制权的变化作探讨,从而了解妇女社会地位的变化。

一、中国古代财产继承制度的产生

自商周以来,我国的继承制度就分为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其中以宗祧继承为主。宗祧继承实行的是嫡长子继承制,即由嫡长子继承父亲的爵位、食封和永业田等权利,其他儿子则丧失继承权,财产继承则依附于宗祧继承。在这种宗法家族制度下,财产属于家族共有,由家长掌管,其他家族成员不得擅自使用、收益或处分。女子更不能享有继承权,只能在出嫁时获得父兄给予的嫁妆。

汉代以后,儒家思想逐渐成为整个社会的主流思想。儒家文化对私人财产进行了否定,认为对私人财产的追求是道德堕落、人格卑下的表现。儒家的经典《礼记.曲礼》说:“父母在,无私财。”儒家的这种观念对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如《唐律》规定的“十恶”重罪中的“不孝”罪就把“别籍异财”作为罪状之一,予以严惩。《唐律疏议》解释:“祖父母、父母在,

子孙就养无方,出告反面,无自专之道。而有异财、别籍,情无至孝之心,名义以之俱沦,情节于兹并弃。稽之典礼,罪恶难容。二事既不相须,违者并当十恶。”[1](P13)在这种观念支配下的中国传统社会,贯彻的是家族财产制,同居共财是普遍现象,法律也强调对家族利益的保护,而忽视对个人利益和个人财产的保护。但是在尊亲属均亡,大家庭无法维系的情况下,也会发生遗产继承的问题。

有确切财产继承的记载始自于秦代。《史记.王翦列传》记载,王翦为秦始皇率兵攻楚,“多请田宅为子孙业”,[2]说明土地可以作为继承的标的。此外,可继承的财产还有房屋、树木、衣物、牲畜、奴隶等。秦代由于商鞅变法实行分户,子壮“出分”或“出赘”,因此可以推断,父母财产多由独子或幼子继承。 二、妇女财产继承权的产生和发展

在汉代,财产继承首次确立诸子均分的原则。据《史记?陆贾传》记载:陆贾“有五男,乃出所使越得囊中装卖千金,分其子,子二百金,令为生产”。[2]其他子女,诸如庶子和女儿也都享有部分继承权。《太平御览》卷八百三十六引应劭《风俗通》云:“沛中有富豪,家赀三千万,小妇子是男,又早失母,其大妇甚不贤,公病困,恐死后必当争财,男儿必不得全,因呼族人为遗令,云悉以财属女,但以一剑与男,年十五以付之。儿后大,姊不肯与剑,男乃诣官诉之。司空何武曰:剑,所以断绝也;限年十五,有智力足也。女及婿温饱十五年已幸矣!议者皆服,谓

武原情度事得其理。”从这段史料中可以得知汉代的女儿也享有继承权;另外,可以从中得知财产继承的方式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即史料中提到的“遗令”。

隋唐继承了汉代“诸子均分”遗产的原则。《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诸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1]唐《户令》规定得更详细:“诸应分田宅者,及财物,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兄弟亡故者,子承父分。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若兄弟皆亡,同一子之分。”从此段史料可以得知,未婚女子和丧夫的女子均可以享有财产继承权,只是未婚女子继承的财产数额相对要少于男子,至于已出嫁的女儿则没有继承权。另外,无子的户绝之家,唐《丧葬令》规定:户主的遗产除去支付丧葬费外,余者就归女儿,即“余财并于女”。 随着私有财产的丰富和交易的频繁,法律对私有财产的保护逐渐加重。宋代由于商品经济繁荣,民事活动活跃,财产继承制度比前代完善了许多。不但沿袭了唐代的“诸子均分”制,还明确了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对户绝财产的继承、妇女的继承权、遗嘱继承、死亡客商的财产继承等新问题也作了规定,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制度,尤其是对妇女继承权的规定有了很大进步。宋朝妇女的继承权分为女儿继承权和寡妇继承权,女儿的继承权又可以分为在室女、出嫁女和归宗女的继承权。在室女在有兄弟,则无继承权,只可以获得一定的妆奁;但是在没有兄弟即户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