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0 3:59:3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贸行业企业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山安全

【发文字号】辽安监管四[2017]1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2.17 【实施日期】2017.0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分类监管

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安监管四〔2017〕1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强化安全风险管控,提高事中事后监管针对性,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贸行业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安监总管四〔2016〕68号)和《开展工贸企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提升防范事故能力行动计划》(安监总管四〔2016〕31号)要求,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在开展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行动的基础上,制定了《辽宁省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分类监管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全省工贸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 1 / 3

工作要于2017年上半年组织完成,请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于6月底前将本地区企业安全

生产风险分级结果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17日

辽宁省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监管效率,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工贸行业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安监总管四〔2016〕68号)和《开展工贸企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提升防范事故能力行动计划》(安监总管四〔2016〕3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工贸行业的分类,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安监总厅管四〔2014〕29号)执行。各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类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执行。

第三条 全省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行业规模以上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及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依法关闭或者取缔的、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的企业,经属地县级以 2 / 3

上安全监管部门决定,可以退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范围。

第五条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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