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8 12:43:0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六、防灭火 5.是否按规定管理井下火区及密闭,采面回采结束后是否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密闭; 6.开采自燃、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煤工作面是否采用后退式开采; 7.井下电缆、胶带、风筒、瓦斯抽采管路等设备设施材质是否阻燃、抗静电; 8.井筒、平硐和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井下主要绞车道和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 接处,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是否按规定采用 不燃性材料支护; 9.遇自然发火征兆,是否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1.是否按规定装备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实现主机双机备份; 2.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是否每日审阅瓦斯日报表、瓦斯监测日报表,发现问题是否及时按规定处置; 3.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安设位置等是否符合规定; 4.各类传感器以及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仪器仪表是否按规定定期校检; 5.是否存在井下监测数据作假、瓦斯超限不上传、不预警等; 6.煤巷、半煤岩巷以及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是否按规定装备瓦斯电、风电闭锁装七、监测监控 置,闭锁功能是否正常; 7.是否存在违规移动或者屏蔽传感器现象。 8.人员位置监测系统的标识卡和读卡分站能否正常工作,能否正常监视人员位置等信息 9.是否如实绘制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并及时更新; 10.瓦斯超限是否落实停电撤人、分析查明原因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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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根据开采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2.是否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八、粉尘防治 3.是否建立矿井防尘供水系统,是否按规定落实煤层注水、湿式作业、转载点喷雾、定期除尘和个体防护措施; 4.开采煤尘爆炸性煤层是否采取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隔爆设施安装地点、数量、水量等是否满足要求。 煤矿企业是否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检测,是否发放符合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是否开展职业健康监测; 1.采掘工作面支护设计是否符合规定,支护方式、材料、质量、强度是否符合要求; 2.采煤工作面是否编制并落实初次放顶、收尾、过地质构造带、过老巷、采面安装、回收等专项措施; 3.采掘作业规程及措施是否签字审批并及时贯彻学习; 九、顶板管理 4.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高度、宽度是否符合规定,安全出口20m范围内超前加强支护是否符合规定; 5.采掘工作面是否存在空顶作业; 6.采用锚、网、喷等主动支护的巷道是否进行顶板离层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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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采空区顶板不垮落、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是否停止采煤并采取安全措施进行处理。 1.是否实现矿井“双回路”供电,矿井主通风系统、排水系统、瓦斯抽采系统以及井下中央配电所、采区配电所等是否实现两回电源线路供电; 2.防爆电气设备是否具备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入井前是否进行防爆检查; 3.是否使用已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 十、机电运输 4.井下主要行人平巷超过1.5km,主要斜巷垂深超过50m时,是否安装机械运人装置; 5.绞车、皮带、机械运人装置、蓄电池电机车以及综采机、综掘机等保护装置是否齐全有效; 6.机电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等是否符合规定; 7.斜井提升防跑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是否符合规定。 1.矿井设计、采区设计及主要巷道布置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和《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等相关规定是否按照设计规定的采掘工作面数量、核定生产能力、批准的劳动定员组织生产; 十一、开拓部 署与采掘生2.矿井、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主要安全生产系统和设施是否符合规定; 产组织 3.矿井开拓、准备、回采和安全煤量是否平衡,是否存在“采、掘、抽”接续紧张、“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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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下山”开采等情况; 十一、开拓部4.是否如实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等图纸; 署与采掘生产组织 5.采空区和废弃巷道是否及时密闭,是否编号建档; 6.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保安煤柱和危及相邻矿井安全的施工行为; 7.是否采用以掘代采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 8.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是否存在违规分包、转包; 十二、安全投入 1.是否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是否建立管理台账并严格落实; 1.出现瓦斯、水、火、顶板等灾害预兆时是否按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是否按要求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进行演练; 十三、应急处3.是否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救护队,不具备设立独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是否设立 置与救援情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况 4.井下所有工作地点是否设置灾害事故避灾路线,巷道交叉口、巷道是否设置避灾路线标识; 5.是否赋予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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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其他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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