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4 7:08:2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保险法案例分析题(附解析)
保险法概述
1.道德风险是否属于保险事故的范畴,保险人对此是否承担保险责任? 最大诚信原则中保险方的弃权:【案例】
2000年4月1日生病在家的李小姐,与上门推销保险的业务员签定了保险合同。李小姐请业务员代填投保书。投保书健康询问栏的事项为:0:健康。1:残疾。2:低能。3:癌症、肝硬化、癫痫病、严重脑震荡、精神病、心脏病、高血压。业务员觉得这些与李小姐情况不符,就留了空白,没有填写。李小姐阅后,没有异议,签了字。保险公司在核对时,也没有注意这点,签发了保险单。 2001年3月15日,李小姐因病亡故。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核时发现,李小姐在投保时就已经重病在家,而李小姐没有将真实情况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拒付。 受益人要求未果,起诉。法院审理后,判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有2种意见:
1.保险公司不应该给付保险金。理由是:李小姐知道自己生病,没有在投保书中填写有关情况,违反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应该拒付。
2.保险公司应当给付保险金。理由是:投保书要求投保人告知的哪一项,都与李小姐情况不符,李小姐无法告知,如果有过错,错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核保后签发保险单,可以看作是保险公司放弃告知权利,于是丧失了解除合同的权利。所以保险公司应该给付保险金。
禁止发言:
某海绵公司于2002年12月8日向A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综合险。2003年4月18日。海绵公司发生火灾,经消防部门鉴定。起火原因为海绵自燃。海绵公司称,该公司自1985年以来,一直在A公司投保。2001年B保险公司多次登门拜访、劝说承诺以更为优惠的条件为海绵公司承保,即将自燃造成的事故视为保险事故,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内。当年,海绵公司转而向B保险公司投保。2002年 A保险公司又通过各种关系将海绵公司的保险业务拉回来。在办理投保手续过程中,A保险公司业务员曾经口头承诺按照与B保险公司同样的条件来承保。但是,投保单和A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上对此没有记载。A保险公司以自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为由。对该赔案作出拒赔的决定。 问题:A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海绵公司因自燃遭受的损失?
本案中,海绵公司原来在B公司投保时,自燃属于保险事故,A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口头承诺按照与B公司同样的条件承保,致使海绵公司善意相信自燃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因此对于A保险公司的拒赔应当适用禁止抗辩, A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海绵公司因自燃遭受的损失。
保险利益时间要求:【案例】
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承租中国瑞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一座楼房经营,为预防经营风险,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将此楼房在中国保险公司投保500万元。中国静安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于是,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交付了一年的保险费。9个月后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结束租赁,将楼房退还给中国瑞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在保险期的第10个月该楼房发生了火灾,损失300万元。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中国静安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并提出保险合同、该楼房受损失的证明等资料。中国静安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后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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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以上案例,在此我们讨论一下: 1.该楼房可否投保?
2.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赔偿的请求有没有法律依据? 3.中国静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法律依据何在?
答案:1、该楼房可以投保。2、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赔偿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3、中国静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条的规定。 分析:1、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拥有对该楼房的承租权,所以具有保险利益,承租的楼房可以投保。
2、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赔偿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其租赁法律关系已经结束,对原来使用的楼房不再具有保险利益。
3、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赔偿的请求时,对原来使用的楼房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中国静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
损失补偿范围及费用承担【案例】
1999年5月,某娱乐城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其中固定资产保险金额50万元,流动资产金额90万元。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了保险单。2000年1月,该娱乐城发生火灾,虽经全力扑救,但仍然造成严重损失,房屋基本烧毁,仅仅抢救出少量流动资产。事后,消防部门查明,起火原因为娱乐城房屋电线老化,引燃了吊顶材料。保险公司在进行勘查后,确定此火灾为保险事故,同意对娱乐城的损失给予赔偿。但是,双方在赔偿的范围和金额上发生分歧。保险公司理赔部门认定此次火灾造成的实际损失为45万元,因此准备赔偿娱乐城保险金额45万元;但是,娱乐城认为自己财产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40万元,在火灾中基本上烧毁,因此,要求保险公司予以全额赔付。另外,在扑灭火灾时,娱乐城先行支付了5万元的施救费用,由于娱乐城一部分房屋租赁给他人经营,且娱乐城已经在火灾后退还了租金10万元,因而还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租金损失10万元。由于双方对赔偿金额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遂起诉至法院。
Q:本案中,根据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公司应当如何确定赔偿金额和赔偿范围?
分析:本案中,由于娱乐城的实际损失最终确定位45万元,如果按照140万余元的保险金额予以赔付,娱乐城将因此获得95万元的不当得利。显然,其主张140万元的金额赔付时不符合损失补偿原则的。此外,在赔偿范围方面,5万元的施救费用系娱乐城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但是,娱乐城主张的10万元租金损失,由于娱乐城投保的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并不包括该项损失,因此,保险公司应当不予赔偿。
近因原则具体运用
1船舶遭炮火袭击受损,船体进水沉没.船体进水而沉没本属于海上保险的范围,但船体进水是战争行为(不保风险)的直接后果,战争行为才是船沉没的“近因”. 2英国著名的艾思宁顿诉意外保险公司案中,被保险人打猎时不慎从树上掉下来,受伤后的被保险人爬到公路边等待救援,因夜间天冷又染上肺炎死亡.
3某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后被汽车撞伤;入院治疗因药物过敏死亡.药物过敏属于意外伤害保险中不保风险,但是构成该人死亡的“近因”;被汽车撞伤属于可保风险,但不构成该人死亡的“近因”.因此,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死亡并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对其入院治疗费用仍应承担保险责任.
分析近因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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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析近因的过程中,须注意无论如何,近因是指除非存在着这种原因,否则,损失根本不可能或几乎不会发生的原因。亦即正是由于该原因的存在,损失才会发生;损失的原因是必然的和自然的结果和延续,而原因是损失的先决条件。若无此条件,则不会发生损失,这个条件就是近因。若该原因仅增加了损失的程度或扩大了损失的范围,则其不能构成近因。 【案例】
2003年12月,宏兴甘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隆兴有限责任公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哈尔滨隆兴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宏兴甘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一批柑橘,共计5000篓,价值90000万元。铁路运输,共2车皮。宏兴甘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通过铁路承运部门投保了货物运输综合险,保费3500元。2003年12月25日,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 2004年1月,到达目的地以后,收货人发现:一节车厢门被撬开,保温棉被被掀开2米,货物丢失120篓,冻坏变质240篓。直接损失6480元。当时气温为零下20度。 宏兴甘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同意赔偿丢失的货物120篓,拒绝赔偿被冻坏的240篓。认为造成该240篓损失的原因是天气寒冷,不在货物运输综合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内。起诉于法院。法院认为:冻坏的原因是盗窃,不是天气寒冷。判保险公司全额赔偿,并负担诉讼费。
本案涉及几个问题: 1.本案造成货物损害的原因有几种? 2.如何处理多种原因? A:保险公司全额赔偿,并负担诉讼费。法院判决准确。
分析:造成本案货物损害的原因有3种:盗窃、保温棉被被损坏、天气寒冷。
在世界多数保险法中,都把近因原则看作是保险法的重要原则。近因原则,也就是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时,保险人才承担赔偿责任。他们认为,非直接原因只是一种条件,不是法律上的原因。
如何准确界定直接结果于非直接结果的界限?只要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存在着中介的行为或事件,保险人便可以,以“非直接结果”为理由免除责任。我国也是如此。 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情况有2种:分单一原因和多种原因。 一、分单一原因情况比较简单,该原因属于保险事故,即为近因,保险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不与赔偿。
二、在多种原因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持续地起决定性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为近因。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可以分为3种: (1)多种原因同时发生。
如果同时发生的诸多原因都属于所保之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同时发生的诸多原因都不属于所保之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同时发生的诸多原因有的属于所保之保险事故,有的不属于所保之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只承担赔偿所保之保险事故的责任。。如果其中一部分是,赔偿这一部分。如果不好将原因加以区分,则由双方协商解决。
(2)诸多原因是连续发生的。一般是以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为近因,如果近因属于保险标的,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此种情况最为复杂,不好解决。 在如下情况下,以前因为近因:
①后因是前因的直接的、必然的结果; ②后因是前因的合理的连续; ③属于前因自然延续的结果;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有3种情况: ①连续发生的原因都是保险危险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不保危险先发生,保险危险后发生,如果保险危险是不保危险的结果,不赔偿; ③保险危险先发生,不保危险后发生,如果不保危险仅为因果连锁的一环,应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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