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3 12:54:5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第一编绪论 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第一节行政
一、行政的概念
(一)概念:指各种组织的执行、管理职能。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国家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行政的内容包括计划、指挥、组织、处理、监督等基本要素。 (二)行政的分类考察
1、公行政与国家行政:公行政的范围比国家行政的范围大。 2、静态行政和动态行政
3、形式行政与实质行政:形以主体分类或以管理为分类。
二、行政与行政国:行政法是随着行政国的产生而产生。**西方的历史文化有关。亚当-斯密,诺齐克最小国家。 三、行政与法治国:政府要服从法律,依法律规定而行。**公民,则法律无规定都可以做。
第二节行政法
一、行政法的涵义
1、含义: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2、行政关系:指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行使行政职权或接受法制监督而与外部国家机关、组织,个人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相互之间所发生的关系。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主要指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外部关系。
3、行政权:指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授予行政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国家权力。 4、行政关系的基本内容:
<1>行政管理关系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重要规定对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行为的法制监督,调整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3>行政救济关系
<4>内部行政关系:主要规定行政主体的组织、职权,调整内部行政关系; 二、行政法与行政权
1、保证行政主体有效地对社会实施管理,保证国家法律、政策确立的管理目标的实现,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 2、控制和规范行政权力,,防止行政主体滥用职权,维护国家、社会公益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法的形式
行政法的特征:行政法在整体上没有统一、系统的法典,由大量的各种分散的法律、法规、规章构成。
第三节行政法学
一、行政法学的涵义
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分支学科。 二、行政法学的主要内容 1、行政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 2、行政法的价值与功能 3、行政法的内容与形式 行政法包括三大类规范和制度:
1、行政组织法的规范和制度 2、行政行为法的规范和制度 3、行政法制监督、行政责任、行政救济法的规范和制度 行政组织法的规范、制度四小类:
1、调整行政组织和职能的狭义行政组织法。 2、调整行政机构和编制的行政编制法。 3、调整行政工作人员任用和管理的公务员法。4、调整行政设施、国有资产等公务的公物法。 行政法制监督、行政责任、行政救济法的规范制度五小类: 1、行政诉讼法 2、行政复议法 3、行政赔偿法 4、行政申诉、控告、检举法 5、行政监察法
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 第一节国外行政法的一般法源
一、行政法源的涵义:行政法法源指行政法的存在形式,行政法法律规范的来源或出处,即行政法律规范的载体。 二、五种法源
1、制定法。 2、判例法。 3、习惯与惯例。 4、行政法理。 5、、条约与协定。
第二节我国行政法的法源
一、宪法二、法律三、行政法规四、地方性法规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六、部门规章七、地方政府规章八、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
4、行政法律关系 5、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九、条约或协定
***国际条约和协定:如果是涉外案件,国际条约和协定优先适用,规则先适用国内法。
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涵义
1、涵义:行政法基本原则指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法则;是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的法理性规范;是在行政法调控行政权的砾石长时期中形成的,由行政法学高度概括出来的调整行政关系的普遍性原则。
2、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性质和功能 3、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形成和确定
第二节行政法治原则
行政法治原则;基本要求:
<1>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2>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
<3>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4>保护人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节行政合理原则
行政合理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他的具体要求有:范围与对象是社会公共事务;目的是实现公共利益;手段是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要求:
1、比例原则。[①妥当性原则②必要性原则③比例性原则 ] 2、依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要求:(另一种表述为:不准翻供) (1)行政行为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
(2)授益行为作出后,即使在事后发现有轻微违法和对政府不利,只要非因相对人过错造成,亦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
(3)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发现有较严重违法情形或可能给国家、社会公益造成重大损失,必须撤销或改变相应行为时,行政主体对因此给无过错的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给于补偿。
第四节行政公正原则
行政公正原则;基本要求:<1>依法办事,不偏私;<2>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3>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4>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5>不单方接触;<6>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做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
第五节行政公开原则
行政公开原则;基本要求:<1>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2>行政执法行为公开;<3>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4>行政信息、情报公开。
第六节行政效率原则
行政效率原则;基本要求:<1>严格遵循行政程序和时限;<2>行政机构组织精干;<3>加强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成本效益分析。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第二编行政法主体 第四章行政机关 第一节行政机关概述
一、行政机关的涵义
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机关。 二、行政机关与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的关系
1、行政法主体是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包括组织和个人。
2、行政主体: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管理机关
三、行政机关的性质和特征 1、性质:执行机关,行政主体
2、特征:<1>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管理国家行政事务; <2>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 <3>在决策体制上实行首长负责制;
<4>行使职能通常是生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 <5>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地与个人、组织打交道。
第二节行政机关的分类
一、一般行政机关和专门行政机关:政府与部门 二、职能性行政机关与专业性行政机关:综合与专业
三、常设性行政机关与非常设性行政机关 四、专门执法机关与普通管理机关 五、首长制行政机关与委员制行政机关
六、派出行政机关与被派出行政机关:**与派出机构的区别
第三节行政机关的职责、职权与管理手段
一、概述:一般的职责、职权与管理手段 二、行政机关的一般职责: 1、保障国家安全 2、维护社会秩序 3、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
三、行政机关的主要职权
1、行政立法权: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权利。
2、行政命令:行政机关向行政相对人发布命令,要求行政相对人作出某种行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力。 3、行政处理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对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事项作出处理的权利。
4、行政监督权:行政机关为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而对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履行义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权力。 5、行政裁决权:行政机关裁决争议,处理纠纷的权利。
6、行政强制权:行政机关在实施系国内政管理过程中,对不依法履行行政义务的行政相对人通过采取人身的或财产的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相应义务的权力。
7、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违反系国内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依法给于制裁的权力。 四、行政机关的主要手段
1、制定规范和发布命令、禁令。 2、编制和执行计划、规划。 3、实施行政许可。 4、征收税费和给予财政资助。 5、调查统计和发布信息情报。 6、处理和裁决争议、纠纷。 7、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8、实施行政制裁。 9、缔结行政合同。 10、提供行政指导。
第四节
一、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及其部委行署
二、一般地方行政机关: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三、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 四、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第五章依授权和依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一节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涵义
1、涵义:是指依具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 2、特点:
(1)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指非国家机关的组织。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的特定行政职能而非一般行政职能。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的职能为具体法律、法规所授,而非行政组织法所授。 二、被授权组织的条件和范围
1、条件:(1)无利害关系。(2)具备资格。(3)具有基本设备和条件。 2、范围:
(1)社会团体与行业协会:如工会、妇联、文联、律师协会。 (2)事业与企业组织:如学校、烟草局 (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村委会、居委会。
三、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
(1)行使行政职能时享有行政主体地位;
(2)可以自己名义行使职权,并由其本身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3)在非行使政职能的场合(即执行本身职能),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第二节行政机关委托组织
一、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涵义
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
4、保障和促进文化进步
5、健全和发展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 6、保护和改善人类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