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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现代化文明监狱标准》的通知(2004年修订)
【法规类别】监所狱政
【发文字号】司发通[2004]138号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2004.09.20 【实施日期】2004.09.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司法部关于印发《现代化文明监狱标准》的通知 (2004年9月20日 司发通[2004]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局:
自1995年以来,司法部在全国监狱系统组织开展了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活动。这一活动极大地激发了广大监狱人民警察的工作热情,提高了监狱管理水平和改造罪犯质量,促进了监狱工作整体迈上一个新台阶,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为了贯彻依法治监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创建活动深入开展,不断提高改造罪犯质量,带动整个监狱工作全面发展,为社会的安全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司法部认真总结了创建工作的经验,并根据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和监狱工作的现实需要,对1994年制定的创建 1 / 3
现代化文明监狱标准进行修订。
新修订的《现代化文明监狱标准》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努力体现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和监狱体制改革的需要,要求更高,将原来的达标性指标与考核性指标相结合统一修改为达标性指标。司法部将于每年的下半年对申报的部级现代化文明监狱进行考核验收。
现将新修订的《现代化文明监狱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现代化文明监狱标准
第一条 为了不断提高监狱管理水平和罪犯改造质量,促进监狱工作的全面发展,体现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监狱工作要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逐步实现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
第三条 现代化文明监狱应当符合本标准所列全部条款的要求。
第四条 现代化文明监狱的考核周期为三年。
第五条 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申报,由监狱申请、省(区、市)监狱管理局验收、省(区、 2 / 3
市)司法厅(局)向司法部提出申报。
第六条 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申报、评审和命名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申报工作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完成。
第七条 现代化文明监狱每三年复查一次,经复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现代化文明监狱称号。
第八条 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开拓创新,勤政廉政,求真务实,坚持民主集中制,形成强有力的领导核心。领导班子平均年龄在50岁以下。班子成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的占50%以上。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年终考核称职率达到100%。
第九条 警察队伍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执法严明。队伍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达到75%以上,其中法律、监狱管理、教育、心理专业的达到4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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