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的通知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26 13:29:4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09年

修订)的通知

【法规类别】咨询机构

【发文字号】发改投资[2009]802号

【修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废止《关于印发<股

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的通知》等

【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3.26 【实施日期】2009.03.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的通知

(发改投资[2009]8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委托投资咨询评估工作,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我委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4〕1973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你们, 1 / 3

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

评估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事项的咨询评估: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发展建设规划;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核报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的工程咨询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可以承担第二条 2 / 3

规定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第四条 申请成为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所申请专业的甲级评估咨询资格,连续3年年检合格; (二)近3

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