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培训班试题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7 4:35:3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一、填空题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方法计税的,应按照 2% 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A

2.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发包人、出租

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 发包人 为纳税人。

3. 建筑企业所属项目多、分布区域广,根据政策规定,销售建筑服务目前适用的是 “异地项目差额预缴、机构所在地申报开票” 的征管模式。

4.根据《刑法》第208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 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5.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二、单选题

1.根据鲁标定字(2016)24号文的规定,营改增后采取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费用项目中,税金以及附加税按照本文件中的综合税率计算,若工程所在地在市区综合税率为( A )

A、3.37% B、3.31% C、3.19% D、3.48%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 D )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A.30 B.45 C.60 D.180

3.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A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A、可以选择 B、不得选择 C、必须选择

4.假设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17%。甲企业向另一一般纳税人乙企业销售货物一批(除增值税外不考虑其他税费),不含税价100万元,乙公司收讫货物并收到发票后,一次性全额以银行存款支付,则甲企业应收到乙企业支付的银行存款( B )万元。

A.100 B.117 C.85.47 D.83 5、一般计税项目应按照( C )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A.3% B.6% C.11% D.17%

三、多选题

1.政策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的两条认定标准是( AB )

A.《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B.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C. 实际进场动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D. 业主认定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2.根据“三流”一致的要求,以下哪些要素相对方需要保持一致( ABC ) A、合同签订 B、资金支付 C、发票开具 D、项目管理人员工资发放 3.经认证,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有( ABD )

A、专用发票所列密文不能辨认导致无法认证 B、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C、收到发票日距离发票开具日92天 D、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4.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为( ABC )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A.清包工方式 B.甲供工程 C.老项目 D. 除此之外的工程

5.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包括:( ACD ) A、发票联 B、备查联 C、抵扣联 D、记账联

四、判断题

1.营改增后根据新的计价规定,企业管理费组成除原有规定外,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 2.一般纳税人作为收票方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对 ) 3.增值税下工程造价中向甲方收取的税金应作为施工方的收入。(错)

4.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对 )

5.一般纳税人购买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娱乐服务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 错 )

6.“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超过500

万元(含本数,连续十二个月内)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对 )

7.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后,36个月内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错 )

8.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3%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错)

9.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规范也不会影响进项税额的抵扣(错)

10.一般纳税人购买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 错 )

五、简答题

1.营改增后工程总承包合同条款的修改要点

答:(1)合同中明确标明项目金额是否含税金额或是不含税金额。营业税下,合同中的金额等于建安造价;增值税下,合同中的金额必须明确是否属于含税金额,否则将可能引起业主与施工单位双方的争议。

(2)对涉及提供不同服务的混业经营项目的合同,应分别注明不同业务的价款,避免被认定为未分别核算,从而从高适用税率。

(3)明确合同价款的收取时间,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息息相关,如明确约定总包方给甲方开具工程款发票后在一定期限内付款(最好是开票与收款在同月完成),以降低总包方的资金压力。在明确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收取时间时,应考虑未来按约定履行时的可能性,可在合同中还可加入因甲方拖欠工程款而造成税负增加损失赔偿的条款。 (4)对涉及“甲供料”的内容,“营改增”后尽量在合同中约定甲供料由甲方、总包方、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供应商须将合法的可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总包方;或者约定“甲供料”部分,由甲方按实际采购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总承包方,若因发票未能提供而造成的税负增加由甲方承担。

(5)对于甲方代扣代缴的项目部现场发生的水、电、气等能源消耗支出,签订合同时应约定甲方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总包方。

(6)签订处于“营改增”过渡期的合同时,应积极与业主争取,由业主承担因税制改革而导致承包人增加的实际税负。

2.简单谈谈营改增后在劳务分包结算方面应注意的问题(可自由发挥,凡是合理的要点都可得分)

(1)做好各类分包合同备案工作,及时取得分包发票,确保实现差额预缴。对分包或供应商结算,可遵循“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 并在合同中进行约定,以确保及时取得进项税发票。 (2)过渡期关于老项目分包结算计价问题。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以税前造价(不含税收入)*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入总造价中,但由于附加税的价内性依然应结算在增值税前的收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