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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常见的心理特点及应对策略

作者:何蔚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07期

摘要本文通过运用心理学理论,分析了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常见的侥幸、畏罪、悲观和抵触四种心理特点,并对如何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特点提出了应对策略,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审讯犯罪嫌疑人嫌疑人心理特点

作者简介:何蔚,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科员。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3-137-02 一、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常见的心理特点 (一)侥幸心理

侥幸心理是犯罪嫌疑人自认为可以逃避侦查和法律惩罚的一种自信感,是刑事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最常见的心理特点。犯罪嫌疑人之所以会产生侥幸心理主要有以下原因:(1)认为自己作案的手段高明、行动隐蔽,没有留下任何作案痕迹,可以瞒天过海。特别是一般贸易价格瞒骗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由于实施价格瞒骗时的“洗单”环节都是在香港或者境外进行,一般没有第三者在场,知情人很少,没有留下痕迹,并且侦查人员要进行境外取证的难度非常大,所以犯罪嫌疑人往往会自持只要自己不招供就不会被定案治罪。(2)认为自己多年来在社会上影响广,利用“钱”、“权”交易编织了不少的“关系网”和找到不少的“后台”,这些都会对自己起到很大的帮助,侦查人员不敢对自己怎么样。(3)认为自己在进来之前订立的攻守同盟牢不可破,同伙不会出卖自己也不敢出卖自己。只要不自乱阵脚,只要自己不供述,侦查人员就找不到自己的有罪证据,就不能给自己定罪。(4)过去经验的影响。那些过去曾有过违法犯罪行为或犯过错误而未被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容易产生侥幸心理,而且经验越多,其侥幸心理就会不断得到强化。有的犯罪嫌疑人虽无上述直接经验,但受一些间接经验的影响,也会产生侥幸心理。例如很多海上偷运走私和在口岸充当“水客”的犯罪嫌疑人,往往都是惯犯或者累犯,心态非常镇定,侥幸心理非常强烈。 (二)畏罪心理

畏罪心理是犯罪嫌疑人惧怕案件事实真相被揭露而受到法律惩罚的一种心理特点。畏罪心理跟侥幸心理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在追求犯罪利益实施犯罪时,其罪责感是处于压抑状态的,而当罪行败露,面临法律追究时,犯罪嫌疑人的罪责感才被唤醒;而后者是从形成犯罪动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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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实施犯罪时直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整个过程就已经存在。犯罪嫌疑人产生畏罪心理的主要原因是:(1)有的害怕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到法律的惩罚;(2)有的害怕自己的名誉、地位、事业和前途等方面受到影响;(3)有的害怕自己的家庭、父母、子女、亲属和朋友等受到牵连;(4)有的害怕供述后自己或者家庭成员遭到打击报复等。必须指出的是,畏罪心理是一种带有中性特点的心理,虽然每一个犯罪嫌疑人都普遍存在,但是由于个体心理的差异和犯罪地位的不同,每一个犯罪嫌疑人畏罪心理的的外在表现和侧重点都会不同。 (三)悲观心理

悲观心理是犯罪嫌疑人自知罪行将被揭露,面临法律的惩罚而对自己的前途未来丧失信心的一种心理特点。犯罪嫌疑人产生悲观心理的主要原因是:(1)害怕被判处重刑,或对日后漫长的监狱生涯心怀恐惧,产生自由无望、前途渺茫的绝望感;(2)缺乏正确的人生观,无法摆脱和解决一些现实的问题,导致丧失生活乐趣和希望;(3)犯罪后自责、后悔,自认为已成为社会的罪人和家庭的累赘,没有继续生活的勇气。

悲观心理实际上是畏罪心理的极端化,轻度的悲观心理一般不会影响审讯的正常进行,犯罪嫌疑人此时多数表现为迟钝、沉默、忧郁或者烦躁,侦查人员可运用宽严相济等政策加以适当的引导和鼓励,使犯罪嫌疑人的悲观心理逐渐恢复过来;重度的悲观心理则是一种严重的审讯障碍,必须引起侦查人员的极大关注,因为“哀大莫过于心死”,一旦犯罪嫌疑人出现重度的悲观心理往往就会做出极端的行为,要么自暴自弃,要么顽抗到底,甚至自残和寻求短见。这种情况下侦查人员要有极大的耐心和热情,重新唤起犯罪嫌疑人对人生的留恋和对新生活的向往,激发其争取光明前途的信心。 (四)抵触心理

抵触心理是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或公安机关甚至对政府对整个社会的一种强烈不满和敌视的心理特点。犯罪嫌疑人产生抵触心理的主要原因是:(1)反动的立场和观点,强烈的反社会意识;(2)对自身被拘捕有强烈的抵触情绪。一是有罪不知罪,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是犯罪或者有一定的道理,二是在侥幸心理的基础上产生的,认为侦查人员并不掌握证据,却采取了强制措施;(3)侦查人员讯问方法不当,损害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和自尊心。

抵触心理在政治型和宗教型这两类犯罪嫌疑人身上出现的频率比较突出,在走私犯罪等经济型犯罪嫌疑人身上往往表现得不明显。在审讯过程中,一旦犯罪嫌疑人表现出抵触心理,审讯陷入僵局时,侦查人员要冷静面对,先查明犯罪嫌疑人产生抵触心理的原因,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方法来缓解抵触情绪。例如,对当前掌握证据不充分的犯罪嫌疑人,可用“缓释法”先不与犯罪嫌疑人正面交锋,让其缓慢释放情绪;对当前掌握证据充分的犯罪嫌疑人,可用“压制法”对犯罪嫌疑人的情绪进行压制,令其知难而退不敢再发泄对立情绪。 二、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特点的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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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做好审讯前的准备工作,打好审讯最关键的“第一战”

审讯是一项法律性和策略性要求很高的工作,侦查人员在审讯前一要合理组织讯问力量;二要全面熟悉案件材料和证据状况;三要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四要制定讯问计划,不能打无准备之战。实践证明,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讯问中的心理防线是最脆弱的,也最容易被攻破的,是审讯的“黄金时段”。如果侦查人员一上去随随便便问几句就草草收兵,或者面对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无从驳斥,显露出业务不熟、经验不足、决心不够的劣势,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优势就会强烈上升,就会藐视侦查人员的审讯能力和坚定抵抗到底的信心,给今后的审讯工作带来很大的不利。

(二)注重细节,攻心为上,重视审讯氛围和审讯压力的制造

充分利用审讯的氛围,可以有效消除犯罪嫌疑人的抵抗心理,达到攻心为上的效果。例如,在审讯中侦查人员分别扮演“黑脸”和“白脸”的角色,其中一人不断制造高度紧张的审讯氛围,态度严肃,声音严厉,目光逼视,或突然出示有力证据,或用节奏短促连珠炮式的提问,使犯罪嫌疑人没有时间编造谎言和组织反攻,同时向其指出对抗讯问的后果,造成犯罪嫌疑人情绪上的慌乱及压力;另一个人则可适时减压,用缓和的语气、亲切的态度与之交谈,或摆家常、或对其犯罪原因表示理解,以促其交待,从而达到紧紧控制、操纵审讯现场整体氛围的目的。再如,有些狡猾的犯罪嫌疑人会察言观色,会从侦查人员来提审的时间点和准备的材料多少来估算侦查人员审讯的力度,从而考虑尽量不交待或少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侦查人员星期五下午来提审,随身又没带多少案件材料,犯罪嫌疑人就会想侦查人员马上要放假过周末肯定无心恋战,因此就会故意磨时间蒙混过关,让侦查人员无功而返。如果侦查人员来提审时不但随身带了很多案件材料,还带了好几包香烟甚至还带了干粮,一上来就说要陪犯罪嫌疑人过周末,摆出一副不达目的不收兵的架势,犯罪嫌疑人往往就会心生胆怯,在气势上被侦查人员震住,审讯工作就取得了良好的开端。 (三)因人制宜,调整讯问策略,巧妙使用各种讯问方法

1.对于刚愎冲动型的犯罪嫌疑人,一般采用“以柔克刚”的感化法或以硬对硬的激将法策略。采取以柔克刚的感化法,消除其对立情绪,抗拒审讯的意志就瓦解了;采取以硬对硬的激将法,主要促使其感情冲动,干扰其思维,使其理智下降,在供述中出现矛盾和漏洞,然后利用供述中的矛盾进行说理批驳,或在关键的地方使用证据,瓦解其抗拒审讯的信心,破坏其心理防御体系。

2.对于老谋深算型的犯罪嫌疑人,要注意证据的应用,采取单刀直入的战术,加强审讯的力度和强度,施加一定的心理压力,促使其神经紧张,在供述中出现矛盾,及时予以揭露,突破其心理防线,迫使其交待犯罪事实。

3.对于狡诈表演型的犯罪嫌疑人,可采取后发制人、利用矛盾、迂回式发问的策略,有意识地任其狡辩,充分表演,待其得意忘形之际,适时运用部分证据揭穿谎言,或及时捕捉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