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8.8辽中县滨水新城集中供热项目建设与经营管理工作协议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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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中县滨水新城集中供热项目建设与经

营管理工作协议书

甲方:沈阳近海滨水新城管理委员会 乙方:沈阳惠涌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为改善辽中县生态环境、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根据《辽中县城镇集中供热特许经营框架协议》要求,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由乙方在辽中县滨水新城规划区内进行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并进行市场化管理,双方达成具体协议如下:

第一条 开发建设的投资主体

甲方确定由乙方作为投资主体,在辽中县滨水新城规划区域内投资建设集中供热热源和热网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按现行的国家产业政策、规范标准执行。乙方在甲方按期移交临时热源及已铺设完的热力管网基础上进行改造,利用该临时热源保证在二○一三年的十月三十日具备供热运行条件。

第二条 供热设施的经营、管理与移交

1、乙方应在本规划区域注册成立供热生产经营全资子公司并派人员行使运行与管理的职责,要确保安全稳定运行。乙方独家享有滨水新城规划区域内供热的特许经营权利,乙方不得擅自拓展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详见附件一),甲方不得将本规划区域内的供热业务许可给任何第三方。

2、乙方在辽中县滨水新城规划区域内供热经营期限为30年,自乙方取得经营许可证正式供热运行之日起计算。本协议约定履

行期限届满,若甲方继续寻求特许经营者,则保证乙方在同等竞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3、甲方将现位于县政府后身的临时热源及已铺设完的热力管网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全部无偿移交给乙方。临时热源使用至乙方的滨水新城热源厂建设投产后30天内自行拆除,乙方负责全部拆除费用,拆除后将净地交还甲方。

4、甲方如将吴家屯回迁小区并入集中供热热网,须将小区内现有水源热泵供热系统按照间接供热标准进行改造,改造后并入乙方集中供热热网,甲方负责全部改造费用,乙方负责设计及施工。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日内全部无偿移交乙方。乙方不再收取城市供热工程材料及施工费。

5、甲方将滨水新城规划区域内现有开发在建的全部项目一次热网工程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移交给乙方。由乙方负责完成后续工程,对于乙方施工的后续工程由乙方收取工程城市供热工程材料及施工费,乙方对于甲方未支付的剩余设计、监理及施工工程款(详见附件二)予以支付。

6、其他未采用集中供热的用热户,如需并入集中供热热网,用热户须与乙方协商入网事宜,并向乙方交纳相应的工程配套费等款项。

第三条 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筹措

1、辽中县滨水新城规划区域内各用热户的城市供热工程材料及施工费用全部由乙方收取,收费标准按照辽中政办发[2010]58号文件《关于征收城市供热工程材料及施工费用的通知》执行。

2、2012年甲方已为“亿甲府第”及“清波苑”两个项目挂网,经双方验收合格并确认完工后尚有部分城市供热工程材料及施工费未收取的部分资金,由甲方委托乙方根据甲方出具的应收款明细代为收缴(详见附件三),并于2013年10月31日前将代缴的该部分资金全部支付给甲方。

3、截止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前期已收取城市供热工程材料及施工费(详见附件四),但未给用热项目联网,上述资金由甲方在2013年8月31日前全部支付给乙方。

4、滨水新城内的文化、教育、卫生、科研、党政机关、政法和社会团体等由政府投资建设的非经营性项目的城市规划红线外的供热工程材料及施工费免收,但用热单位或本地政府承担其规划红线内实际发生的供热工程材料及施工费。

5、全部建设资金由乙方自筹。

第四条 供热收费标准和供热工作标准。

1、供热价格由沈阳市人民政府统一定价,其价格制定和调整须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组织制定并批准。乙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2、如甲方另行制定本县区内的采暖费价格低于沈阳市政府规定的采暖费价格标准,其采暖费的差额部分由甲方于每个采暖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全额补贴给乙方,乙方按照甲方制定的采暖费价格向用户收取采暖费并签订供热合同。

3、乙方应当建立供热质量保证体系和相应设施,确保向用户所供应的供热质量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乙方应当根据用户的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