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运行管理规定(试行)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25 14:16:1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山东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运行管理规定

(试行)

1 总则

1.1为保证山东电网及发电机组安全运行,提高电能质量及电网频率、联络线功率控制水平,参照《汽轮机调节控制系统试验导则》(DL/T-711-1999)及《发电厂并网运行安全性评价办法》(华北电网安全委员会制定)等有关文件,结合山东电网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并入山东电网运行的各发电厂都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 1.3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山东电力调度中心负责解释。

2 机组一次调频的技术管理

2.1 所有并入山东电网运行的机组都必须具备并投入一次调频功能,当电网频率波动时,机组在所有运行方式下都应自动参与一次调频。现场应随时记录并保存(不少于30天)机组一次调频的投入及运行情况,以便有关部门进行技术分析与监督。 并将一次调频的投入及运行情况每月向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汇报。

2.2 机组投入一次调频,首先应在电厂内部通过试验,确认已达到有关的技术要求,然后及时上报有关材料,征得山东电力调度中心和技术监督部门的认可后,方可确认该机组投入了一次调频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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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各电厂应上报各台机组与一次调频有关的材料及数据,其中包括:

2.3.1 机组一次调频投入认可表(见附表);

2.3.2 调速系统的传递函数、各环节参数及有关的试验报告; 2.3.3 液调机组调速系统速度变动率、迟缓率测试报告; 2.3.4 电调机组速度变动率、迟缓率、频率调整死区组态图及函数曲线设置参数;

2.3.5机组负荷随实际电网频率变化曲线,采样时间不大于1s。

3 技术指标

3.1机组调速系统的速度变动率

机组速度变动率一般为4%~5%(根据机组类型确定数值); 3.2调速系统迟缓率 3.2.1机械、液压调节型

机组容量≤100MW,迟缓率要求小于0.4%;

机组容量100 MW ~200 MW(包括200 MW),迟缓率要求小于0.2%; 机组容量>200MW ,迟缓率要求小于0.1%; 3.2.2电液调节型

机组容量≤100MW,迟缓率要求小于0.15%;

机组容量100 MW ~200 MW(包括200 MW),迟缓率要求小于0.1%; 机组容量>200MW,迟缓率要求小于0.06%; 3.3机组参与一次调频的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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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组一次调频死区不大于±2 r/min(±0.034Hz) 3.4机组参与一次调频的响应滞后时间

当电网频率变化达到一次调频动作值到机组负荷开始变化所需的时间为一次调频负荷响应滞后时间,应小于3秒。 3.5机组参与一次调频的稳定时间

机组参与一次调频过程中,在电网频率稳定后,机组负荷达到稳定所需的时间为一次调频稳定时间,应小于1min。机组投入机组协调控制系统或自动发电控制(AGC)运行时,应剔除负荷指令变化的因素。

3.6机组参与一次调频的负荷变化幅度

机组参与一次调频的负荷变化幅度可加以限制,但限制幅度不应过小,规定如下:

额定负荷200MW及以下的火电机组,限制幅度不小于机组额定负荷的±10%;

额定负荷220~350MW的火电机组,限制幅度不小于机组额定负荷的±8%;

额定负荷500MW及以上的火电机组,限制幅度不小于机组额定负荷的±6%;

循环流化床锅炉机组,限制幅度不小于机组额定负荷的±4%; 各发电厂在对机组一次调频的负荷变化幅度加以限制时,应充分考虑机组及电网特点,确保机组及电网的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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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调速系统、机组控制系统的要求

4.1 汽轮机采用电液调速系统(DEH)的机组,一次调频功能应由DEH实现。宜采取将频差信号叠加在汽轮机调速汽门指令处的设计方法,以保证一次调频的响应速度。如采取其它形式的设计方法,也必须满足各项技术指标的要求。

4.2采用分散控制系统(DCS),具有机组协调控制和AGC功能的机组,应在DCS中投入频率校正回路,即当机组工作在机组协调或AGC方式时,由DEH、DCS共同完成一次调频功能。既保证一次调频的响应速度,又保证机组参与一次调频的持续性。

4.3一次调频功能是机组的必备功能之一,不应设计为可由运行人员随意切除的方式。目前在役机组中,一次调频设计为可由运行人员随意投切的机组,应取消投\\退操作按钮,保证一次调频功能始终在投入状态。

5 运行管理

5.1未达到一次调频要求的机组应尽快进行功能完善、试验等工作,并及时上报相关材料,完成一次调频功能的投入工作。 5.2已由山东电力调度中心确认投入了一次调频功能的机组,不得擅自切除此功能。如改动有关参数,各项指标必须符合一次调频技术指标要求,并在两周内重新上报有关材料。机组在完成了与一次调频功能有关的设备改造、检修工作后,应进行有关的试验,并在一个月内重新上报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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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新建机组应及时投入一次调频功能,并上报机组一次调频有关材料,否则不能进入商业化运行。

5.4调度管理部门应开发一次调频有关统计考核软件,根据各运行机组负荷随电网频率变化,随时检查各机组一次调频投入情况。 5.5 调度管理部门与发电厂签订的并网协议,应包括一次调频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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