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资料讲解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 12:17:5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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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旧建筑物在规划中属拆除的,新建建筑原则上不考虑与旧建筑物的间距,但必须满足消防通道要求。

第六章 建筑工程的退让距离

第三十一条 城市各类建筑物沿城市道路、公路、江河和铁路两侧,以及在

城市高压电力走廊、微波通道和地下管线等设施附近进行建设时都应退让,其退让距离除符合城市消防、防汛、交通安全和其它专业技术规范及相关要求外,同时应符合本章相应规定。

第三十二条 沿城市干道两侧及城市主要交叉路口的建筑物,退让距离按建筑功能、体量及道路红线宽度计算,不得小于附

第三十三条 沿城市其他道路(指附录五中未包括的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当道路红线宽度≤15m时,按3~5m退让,当道路红线宽度≤10m时,按2~3m退让,对于在旧城区(包括商业街)进行建设,如按以上规定控制确有困难时,经消防管理部门同意,规划管理部门严格审定批准后,其退让距离可按规定下限执行或适当缩小距离。对于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其他公路,按以下规定退让:(一)汉褒公路,按红线两侧各退让20m;(二)汉武公路,按红线两侧各退让20m; (三)二南公路,按红线两侧各退让20m; (四)其他组团之间连结公路,按公路红线两侧各退让10m

第三十四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属各类建筑物设置的地下室 (不含半地下室)及各种地下管线、地沟,必须在退让道路红线3m以外设置(确有困难时不得小于2m)。允许建筑物在沿道路一侧外挑出的雨蓬、阳台、招牌及灯箱等,其底部距路面净高应大于4. 5m。允许在道路红线与建筑红线之间设置的围栏、花坛、建筑小品、地下室外出入口及建筑物照明地灯等设施,应在建筑总平面设计中明确,经规划管理部门严格核查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沿阳安铁路两侧进行建设,建筑物退让铁路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应大于20m,专用铁路线应大于15m,如修建围墙应大于10m。沿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含构筑物)、危险品仓库等建筑与轨道中心的距离还应征得铁路管理部门同意。在铁道平交通口进行建设,应执行铁路道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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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的电力高压走廊内不得进行房屋建设,保护区两侧

按导线边线向外计算,其退让距离不得小于以下规定:

线路电压 (KY) 距离 1 1~10 154~220 35 66~110 330 500 1.0 1.5 3.0 4.0 5.0 6.0 8.5 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距离地下电力电缆保护距离不小于0.75m。

第三十七条 沿汉江、褒河、濂水河、冷水河、沙沿河及城市排洪渠,进行

防洪堤建设时,应符合城市防洪规划和城市防洪技术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建设碍洪工程,亦不得随意对排洪沟渠加盖修建房屋。

第三十八条 沿建筑用地地块边界,除满足消防间距外,都应按附录八规定

退让距离。若消防间距大于退让距离时,按消防间距执行。

第七章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三十九条

为节约城市土地,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城市建筑环境,

丰富城市空间景观,增强城市现代化气息,城市规划设计要适当提高建筑层数,增大建筑物体量。沿城市主要道路及广场的建筑设计高度和层数应按第四章规定及附录五执行。同时,高度的控制应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及退让距离的要求。

第四十条 建筑物高度和层数计算以主楼为依据。对于已经完成详细规划的区段,具体位置按规划执行。对于高层建筑群的地段,必须先完成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高层建筑的布置,要依据城市用地性质、路网格局和空间景观要求,一般按200~600米的间距布置一处,具体位置由规划部门合理确定,以丰富城市空间天际线效果。

第四十一条 沿城市一般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房屋建筑的控制高度,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H≤1.5(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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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H:控制高度 W:道路红线宽度 S:建筑后退红线距离

对于红线宽度小于12m的道路两侧建筑高度间距和退让距离要求。应符合建筑物间距和退让距离要求。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位于广场、河道、电力线路、气象台及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道)保护区建设时,其建筑高度控制,应符合相应专业的净空限制规定。

第四十三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时,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详细规划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由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 视线分析方法参见附图

第八章 建筑用地范围的绿地

第四十四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绿化条例》布局绿化

用地,规划指标不得低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37—9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和《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的标准和规范要求。对于在沿江两岸、西汉三遗址和城市新建区进行规划和建设时,可结合用地条件,适当提高绿化标准。

第四十五条 城市的各类建设用地,凡城市规划已确定的各类公共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允许侵占和改变用途。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调整时,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调整和审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六条 单位在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时,必须留有足够的绿化用地,其面积的计算,包括建筑用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及道路两侧的零星绿地面积。对于以居住和办公为主的用地,不得小于用地面积的30%,商业、工厂和仓库区不得小于 20%,体育、医疗卫生和科研教育用地必须符合相关专业规定,但不得小于35%。文物古迹、纪念地不小于50%。

居住小区内每处集中绿化用地面积不应小于400平方米,属于城市道路两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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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绿化带不得计入集中绿地面积。

第四十七条 对于建筑用地比较紧张的地块,允许将绿化用地布置在单独建设的地下室(或高出地面不大于1.2m的半地下室)顶部,可计入绿化面积。提倡利用建筑物屋顶进行绿化,如屋顶绿化面积每块大于100平方米时,低层建筑按0.50,多层按0.40计算绿化用地面积,高层建筑不计算。

第九章 停车场及停车泊位控制指标

第四十八条 为保证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城市详细规划和城市道路工

程设计,必须严格执行相应的规范和标准,设置公共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总面积按该区段规划城市人口计算,每人1平方米控制。机动车停车场设置距离为500~800m,集中公共非机动车停车场距离为100~300m。允许在机动车停车场设置一定面积的非机动车停车场。

第四十九条 城市的建筑工程一般都应设置停车场或停车泊位。城市公共建筑及高层建筑必须设置地下停车场或室内停车库。停车场(库)的大小,按规定停车泊位数计算,机动车按当量计算,每泊位在地面时,占地不小于30平方米,地下或楼内建筑面积不小于35平方米;非机动车每辆按1.5平方米计算。 第五十条 建筑工程配建的机动和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指标按附录九执行。 停车泊位数:机动车以小型汽车计算,非机动车以自行车计算,使用不同车型时按以下当量系数计算:

机动车:微型0.7;小型1.0;中型2.0;大型2.·5;铰接车3.5。 非机动车:自行车1.0;三轮车2.5;助力车1.2。

第十章 特殊地段建筑工程技术要求

第五十一条 凡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文物景点和风景名胜等特殊地段进

行建设时,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除符合有关章节条文规定外,同时必须执行本章规定的技术条件。

第五十二条 古汉台、饮马池、拜将台(以下简称“西汉三遗址”),为汉中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所确定的保护重点,其绝对保护区范围详见附录十。凡位于该区域内的现有单位(非保护管理单位用房)、个人的各种建(构)筑物均应按保护规划要求适时搬迁,未实施搬迁之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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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扩建、翻建工程项目。

第五十三条 西汉三遗址协调保护区范围为: 东大街以南; 南环路以北;

青年路、挂匾巷以东; 南团结街以西; 面积约40公顷。

凡位于该区域内的现有各类工厂,均应按保护规划要求适时搬迁,未实施搬迁之前,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批准其任何改建、翻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五十四条 西汉三遗址保护区范围内城市规划的原则是,降低建筑容量,提高绿地率,改善小区环境。各类建筑工程原则上按如下规划要求执行: 1、基本规划设计条件: (1)容积率:0.8—1.0; (2)建筑密度:不大于25%; (3)绿地率:不小于35%;

(4)建筑层数:3—6层(位于绝对保护区周围建筑最高3层,其余范围可适当提高,最大为6层); (5)建筑高度:9—20米。

2、该区域内建筑风格以“汉’’为主,亦可按“明”、“清”建筑风格建设。但建筑造型,建筑材料、建筑色彩等应体现上述原则,对于西汉三遗址绝对保护区周围的建筑,尤应充分考虑与遗址历史环境相协调。

3、位于该保护区内道路两侧建筑基本规划设计条件按附录十一执行。 第五十五条 东关正街、丁字街、碗铺街、青年路、皮坊街为汉中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所确定的重点保护传统历史街区,其保护范围基本规划设计条件,按附录十二执行。

凡位于该区域的各类新建、改建、翻建建筑,原则上应保持“明”,“清”建筑基本形式。宜采用青瓦坡顶、封火山墙、青灰砖墙、木质门窗等结构,并保持沿街建筑原有布局的基本格局和风格。

第五十六条 东关正街沿街建筑保护及改造分为两段,实施时区别对待。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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