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资料讲解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8 2:28:1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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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基本规划设计条件按附录十二执行。

第五十七条 净明寺为汉中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所确定的重点保护历史文化景点,其绝对保护区范围为:现寺院大殿的占地范围以及古塔为中心,周围按20m进行用地控制,面积约0.5公顷。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批准该保护区范围内的任何改建、翻建工程项目。其协调保护区范围为: 东至东塔小学东围墙; 西至北团结街; 南至东关正街;

北至东塔小学北大门以北20米。

协调保护区内的建筑执行以下基本规划设计条件: ①容积率:0.7—1.0; ②建筑密度:不大于20%; ③建筑层数:1层一2层; ④建筑高度:4米一10米; ⑤绿地率:不小于40%;

⑥建筑形式:具有明、清时期特点。

第五十八条 天台山——哑姑山风景区、石门风景区、南湖——红寺坝风景区、道子岭风景区、梁山(龙岗寺)风景区为位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省、市级风景名胜区,在其规划控制区范围内:

l、严禁单位、个人开山放炮采石,乱砍乱伐树木,以及其他一切破坏景区自然生态环境的建设活动。

2、景区保护与建设规划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编制和监督实施。各建设单位与个人必须严格执行规划,规划未经批准,原则上不批准各类建设工程项目。

3、凡位于风景名胜区内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均应报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十九条 城市“一江两岸”区段:西起濂水河口及上水渡,东至冷水河口及桃园子,沿江南北两岸规划控制总面积为15.9平方公里。在其规划控制区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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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各项建设工程,“必须突出集中统一的原则,切实作到统一思想认识,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2、各类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已经市政府批准的一江两岸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分期实施、配套建设。今后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原则上不批准零星插建、规模较小、基础设施不配套的建设工程项目。

3、凡属一江两岸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均应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规模较大、重点建设项目和成片开发项目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十条 位于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城市干道交叉口周围以及其他城市特殊地段的建筑物,均应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章 规划设计程序及责任

第六十一条 凡在汉中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城市中心区及周家坪、铺镇、褒城(河东店)、圣水组团编制详细规划,均由负责组织的单位或政府(镇)向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报告,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编制详细规划的范围,并依据本规定下达具体的规划设计条件和控制指标。

承担规划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规划设计技术资质条件,经市建委注册登记后,方可承担规划设计。

用地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地块进行改造和建设,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详细规划,规划设计单位应认真严格执行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和本规定。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进行技术评审,并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应首先报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用地性质和土地征用范围及面积,确定建筑容量等主要技术控制指标和其他建设条件,下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作为土地征用的依据。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各类建设时,应按规定提交土地使用证等文件,再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确定规划设计条件,划定红线,下达建筑间距、退让距离、容积率、绿地率、建筑体量和高度控制等指标,作为建筑设计单位编制建筑总平面图和建筑设计方案的依据。 建设单位在完成总平面及建筑设计方案后,经市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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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审查或组织评审通过,才能编制施工图。施工图完成后再上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在城建档案馆办理入档保证书后,方可下达施工放线通知书。否则,不予放线开工建设。

第六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按规定允许出让或转让的地块,受让方应首先将拟出让或转让地块的位置、范围及面积,以及用途等情况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定,市规划管理部门依据汉中市人民政府汉市政发(1998)70号文件规定以及地块位置和区段确定用地性质、适建范围、地块面积、建筑容量、绿地率、交通出入口和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开发建设期限等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下达审定意见书,作为办理土地出让或转让的依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受让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程序办理定址、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审批等手续。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汉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具体技术规定和操作办法。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以上法律和法规规定的相应条款进行处罚。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汉中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各县县城及建制镇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由各县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汉中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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