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避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30 23:46:4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山西津辉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管理办法 (讨论稿) 根据《建筑法》、《招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的市场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一、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为了全面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专项工作领导领导组。由柴建德总经理任组长,李建福副总任副组长,办公室主任由岳庆义兼任,副主任由蒋振红兼任。办公室的职责为具体负责公司各在建工程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的行为监督检查,规范财务管理流程,应对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市场行为方面的检查。 二、建筑施工方面: (一)、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情况:

在施工现场必须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包括安全生产机构);依据合同约定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相应的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工资由公司直接统一发放,社会保险由公司统一缴纳;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必须到岗履职。

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与分包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分包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的工资由分包单位统一发放,社会保险由分包单位统一缴纳。 (二)、认真研究建设部《办法》,理解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的概念和定义 1、违法发包:

(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2)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

(3)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

(4)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5)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6)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 (7)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2、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1)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4)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

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5)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6)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3、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1)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2)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3)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4)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5)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6)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7)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4、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3)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4)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 (5)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6)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7)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三)、工程合同情况:

根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招标范围,确定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材料设备合同的签订。

1、专业分包合同:

土方、支护、桩基、地基处理等专业分包合同,公司具有相应的资质,必须由总承包单位签订。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不能分包(劳务分包除外),专业分包单位不能再分包(劳务分包除外)

2、劳务分包合同:

选择分包单位时,应核查分包的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件,严禁超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分包单位为外地企业时,必须办理入晋备案手续,再办理入运备案手续,方可使用,否则,工程部有权暂停该分包单位的使用。各分公司、项目部的新建工程项目,各分包单位(特别是劳务分包单位)必须在工程部备案,工程部核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工程部统一制订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各分公司、项目部参照执行。 3、材料设备合同:

材料、设备采购合同与租赁合同由总承包单位签订,电梯、消防工程若含在总承包单位承包范围内,由总承包单位签订合同,若招标文件约定甩项工程,由建设单位签订合同。 (四)、工程款项支付情况:

1、专业分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付款单位与发包单位一致,专业分包项目在总承包单位单位承包范围之内,发包单位即为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工程款支付凭证载明累计支付金额与分包合同约定的内容相匹配。 2、劳务分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付款单位与发包单位一致,发包单位即为总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合同中不能体现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或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

3、材料设备采购:材料、设备采购或租赁款项支付凭证上载明的付款单位与施工单位相一致;材料、设备采购或租赁款项支付凭证载明的累计支付金额与项目实际及合同约定内容相匹配。

4、施工单位自有机械设备、周转材料的应具有相应的证明材料(固定资产台账、设备发票等)。

(五)、处罚标准: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罚款由公司各施工项目自行承担,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公司对项目也要进行相应的处罚。

(1)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对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取缔,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其他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按照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予以处罚。

(3)对认定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对施工单位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5)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其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6)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在3个月内不得参加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 对2年内发生2次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责令其停业整顿6个月以上,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对2年内发生3次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资质审批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

(7)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在认定有转包行为的项目中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且不得再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个人,不得再担任该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有执业资格证书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执业资格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二、财务流程方面: (一)、各在建工程项目工程收款必须进入公司指定账户,以便财务部支付工程款。 (二)、合同管理:要求各项目必须将工程承包合同以及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公司签订的主要材料供应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设备采购或租赁合同、低耗和其他材料采购合同等,报财务部备案。公司财务部付款全部支付给相关材料供应商及分包单位。若无劳务分包单位,全部工人签订劳动合同,造表给每个工人发放。 (三)、材料款支出:实行验收单管理,公司印制统一的“津辉公司材料验收单”,适用于钢材、水泥、商砼、低耗、地方材料等,由各项目部材料员填制,注明供应商名称,备注栏填写项目名称,经项目经理签字后,与收据或发票一并报公司领导审批,财务部再行支付。 (四)、周转材料与机械设备款支出:仍然实行验收单管理。对独立经营项目而言,公司只接受单价2000元以下的小型机具设备验收,机械设备租赁费不设限。仍由项目部机械员制单,注明供应商名称,经项目经理签字后,与收据或发票一并报公司领导,公司财务部再行支付。对公司直属项目部而言,照实验收。公司将单价2000元以上的周转材料和机械设备以及具有循环利用价值的小型机具纳入资产管理。 (五)、劳务分包支出:按有关规定,公司财务部应将劳务费直接付至分包单位账户,若无劳务分包单位,公司要求各项目部提供经工人签字认可的工资发放表,公司直接发放,项目部留存工资发放表复印件以备核查。 (六)、项目部管理开支:项目部管理人员工资由各项目部造表经公司领导审核后财务部统一发放;办公招待及差旅开支填写“津辉公司费用报销整理单”据实报销,其他零工、杂工造表由公司统一发放。 山西津辉建筑实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