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矿业权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1 21:19:2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湖南省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规范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出让行为,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颁发勘查或采矿许可证的矿业权招拍挂出让行为。

第四条 矿业权招拍挂出让行为,按照颁发勘查或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委托同级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或上级交易机构(本级无交易机构的)承办相关交易服务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矿业权招标,是指主管部门委托交易机构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矿业权中标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矿业权拍卖,是指主管部门委托交易机构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矿业权竞得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矿业权挂牌,是指主管部门委托交易机构发布挂牌公告,在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矿业权竞得人的行为。

第六条 矿业权招拍挂出让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七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矿业权招拍挂出让行为的监督管理,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主管部门的矿业权招拍挂出让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章 招拍挂出让范围

第八条 除下列情形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外,其余探矿权出让均应当采取招拍挂方式进行:

(一)列入国家老矿山深边部找矿的项目;

(二)已设探矿权需要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扩大勘查范围涉及周边零星资源的; (三)已设采矿权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范围的毗邻区域;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宜以招拍挂方式出让探矿权的。

第九条 除下列情形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外,其余采矿权出让均应当采取招拍挂方式进行:

(一)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

(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三)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

(四)原已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或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协议出让的探矿权转采矿权的; (五)原未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探矿权属于已设采矿权边深部探矿且通过扩界方式转采矿权,或通过与已设采矿权整合转采矿权的;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宜以招拍挂方式出让采矿权的。

第三章 招拍挂出让条件

第十条 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的探矿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二)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三)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原则上应达到普查程度; (四)拟出让范围经主管部门核查同意; (五)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的采矿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二)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三)地质勘查工作程度符合设置采矿权的要求; (四)符合开采准入条件; (五)符合环保和安全要求;

(六)拟出让范围经主管部门核查同意;

(七)征得当地村、组和群众用地同意; (八)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对原未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探矿权需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应先对勘查投入成本进行核定。主管部门组织出让后,从收缴的价款中按成本补偿原则对原探矿权人进行补偿,并实行溢价部分与原探矿权人分成。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研究制定。

第十三条 申请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探矿权,应由拟出让探矿权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交以下资料:

(一)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出让探矿权的报告;

(二)市级主管部门同意出让探矿权的意见(省直管县除外); (三)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图或经批准的矿产资源规划调整方案; (四)经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拟出让范围核查报告; (五)主管部门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申请省或市级主管部门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采矿权,应由拟出让采矿权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交以下资料:

(一)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出让采矿权的报告;

(二)市级主管部门同意出让采矿权的意见(限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出让,省直管县除外); (三)县级国土资源、财政、环保、安监、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初步论证意见;

(四)经批准的拟出让矿产地地质勘查报告或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五)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图或经批准的矿产资源规划调整方案; (六)经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拟出让范围核查报告;

(七)拟设采矿权所在村、组和村民会议、村民小组同意用地的意见; (八)主管部门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由县级主管部门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采矿权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第十四条(三)、(四)、(五)、(六)、(七)项规定准备相关资料,并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出让。

第四章 招拍挂出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