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废渣综合利用(银回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9 16:12:0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修文县谷堡乡长冲大槽铝土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 言

为合理开发利用修文县铝土矿资源,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经市、县级国土部门同意修文县谷堡乡长冲大槽铝土矿技改,矿区范围由8个拐点圈定,矿区面积为0.2688km2,开采深度为+1300m~+1270m标高,设计生产能力为10万t/a,服务年限6.6年。矿区核实保有资源量共计155.68万t,可采资源量59.69万吨,矿石主要销往贵州铝厂,方案不考虑建设选矿厂,仅在地面工业场地内进行人工手选,剔除大块废石后直接销售原矿。修文县谷堡乡长冲大槽铝土矿于2012年8月委托贵州新思维矿业工程设计评估有限公司编制了《修文县谷堡乡长冲大槽铝土矿开采方案设计》,并于2012年9月经贵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筑安监复 [2012]75号文批复(附件2)。

贵州省修文县谷堡乡长冲大槽铝土矿位于贵州省修文县谷堡乡,行政区划隶属修文县谷堡乡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8年第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环境保护部令2008年第2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部令2009年第5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和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本建设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为此,修文县谷堡乡长冲大槽铝土矿委托湖北永业行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评价单位)承担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附件1)。评价单位在熟悉设计文件,多次进行现场踏勘和收集资料,并与配合建设单位和监测单位完成了本项目的环境现状监测及公众参与工作,完成了《修文县谷堡乡长冲大槽铝土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现报送省环境保护厅,敬请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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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文县谷堡乡长冲大槽铝土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及指导思想

1.1.1 编制目的

本项目属矿产资源开发建设工程。通过环评调查矿山范围及废石场地周围的环境质量状况,分析项目建设与生产中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及排污方式,分析和评价项目建设对环境及生态的影响,提出保护环境质量和生态恢复的措施及污染防治对策;从环境保护角度论证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1.1.2 指导思想

(1)依据国家及地方有关环保法规、产业政策、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定以及环评执行标准,密切结合建设工程的特征和环境特点,在区域总体发展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总原则下,以科学、客观、求实、严谨的工作作风开展评价工作。

(2)根据环评技术导则和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制定周密的现场调研计划、质量现状监测,以取得可靠的自然资源、社会资源、污染源的背景资料及现状数据,确保评价所采用的数据及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和可比性。

(3)按照“以新带老”的原则,提出对原工程遗留问题的整治措施;以清洁生产、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为重点,对技改后工程项目采用环保措施进行全面、合理分析及经济技术论证,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有效的工程环保措施。

(4)根据本项目的特点,评价工作以工程分析为龙头,以控制污染排放、环境保护为重点,以清洁生产水平、达标排放、总量控制为关注点,对项目在营运期对各环境要素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价,提出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5)积极主动的配合建设单位在环评报告前组织公众参与调查活动,征求本项目影响地区的单位、居民和非影响区的单位、居民对该项目的意见,并将意见汇总于报告书,以供环境管理部门决策。报告书编写力求简洁、明了、重点突出。

1.2 编制依据

1.2.1任务依据

(1)修文县谷堡乡长冲大槽铝土矿委托湖北永业行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承担修文县谷堡乡长冲大槽铝土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委托书,201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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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文县谷堡乡长冲大槽铝土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1.2.2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4.29;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2.28;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12.29; (5)《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10.29;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3.2;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9.1; (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8.28;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3.1;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8.1.1;

(11)国务院[1998]年第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11.29;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1.1;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8.29;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4.29; (15)《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8.28; (16)《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9.30;

(17)国务院国发[2005]28号《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2005.8.18;

(18)国务院国发[2000]38号《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2000.11; (19)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2006.8.6;

(20)国发[2007]1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2007.5.23。

(21)国发[1996]31号文《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22)国务院令第19号《土地复垦规定》;

(23)国发[2005]39号《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2005.12.3;

(24)国务院第2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1.2.3 部门规章

(1)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11]63号《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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