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20 14:15:1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关于柴油是否列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范围的探讨
柴油是压燃式发动机(即柴油机)燃料,也是柴油机消耗量最大的石油产品之一。它由不同的碳氢化合物混合组成,主要成分是含9到18个碳原子的链烷、环烷或芳烃。它的化学和物理特性位于汽油和重油之间,沸点在170℃~390℃,比重为0.82~0.845kg/l。其闪点值见表1。
表1不同标号的柴油闪点值
柴油标号 闪点≥ 注:摘自GB252-2011普通柴油
10号 5号 0号 55℃ -10号 -20号 -35号 -50号 45℃ 柴油发生火灾爆炸的事故并不少见,对于柴油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范围,在安全行业,特别是安全评价过程中一直争论不休。下面结合相关法规、标准、文件规定等来探讨一下。
鉴于我国国情实际,2006年3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在《关于暂不将O#柴油、低温液态沥青、润滑油等化学品确定危险化学品的复函》(安监总厅危化函〔2006〕36号)中称:“目前,国内掌握的O#柴油、低温液态沥青、润滑油等化学品物理、化学数据,尚不足以确定其为危险化学品。因此,暂不宜将其确定为危险化学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这里特别指出的是O#柴油暂不宜将其确定为危险化学品。
同年6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在《关于广东省有关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危化函〔2006〕146号)中再次明确指出:“根据《关于危险化学品范围界定问题的函》(安监总厅函字〔2005〕173号),对于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和《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的物品,目前暂不纳入危险化学品范围。因此,对于只储存和经营闪点高于60℃的柴油和燃料油的水上加油站不纳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范畴。”相对于安监总厅危化函〔2006〕36号文,在这次复函中相对来说更严谨一些,闪点高于60℃的柴油和燃料油的水上加油站不纳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范畴。这也符合危险化学品分类的标准和要求。
2007年10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确定危险化学品的复函》(安监总厅危化函〔2007〕304号)再次说明:由于柴油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暂时不纳入危险
化学品安全监管的范畴。 2009年2月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监督管理三司以(管三函〔2009〕11号)总局司函的形式向中国石化改制运输企业联谊会发布《关于0#柴油暂未纳入危险化学品范畴的复函》中再次声明:“目前尚未公布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的危险化学品。0#柴油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暂未纳入危险化学品范畴。”全面理解和贯彻上述复函、通知等文件精神,目前我们暂且可以认可在行政管理上柴油不属于危险化学品。
在此,我们可以再一次认真学习一下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三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从国务院344号令中可以看出,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依据是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经查实,柴油列入了GB12268-2005《危险货物品名表》,编号为1202号。如0#柴油属于柴油系列产品中的一种,其安全监管应适用国务院第344号令。目前只有湖南省公开发文说明柴油属于危险化学品,详见《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柴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复函》(湘安监危化函〔2010〕150号),这也进一步说明各地在对标准的理解上有一定的差异。
2011年12月1日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这里所说的危险化学品监管以“危险化学品目录”为准,排除了受GB12268的影响。据悉,最新版本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正在制定中,期待对日常关注较多的,且争议较大的类似于“柴油”的化学品能有一个明确的定论。
而我们在进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时是依据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这里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
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并没有刻意强调只有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才刻意纳入重大危险源辨识范围,在GB18218-2009标准中也已注明“危险化学品危险性类别及包装类别依据GB12268确定,急性毒性类别依据GB20592确定。”结合我国现行的柴油相关国家标准GB19147-2009《车用柴油》、GB252-2011《普通柴油》等规定,柴油属于易燃液体,按取值最小原则-35号、-50号柴油其闪点不低于45℃,其他型号柴油闪点不低于55℃。在GB20581-2006《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易燃液体》中明确指出易燃液体是指闪点不大于93℃的液体,闪点大于60℃小于93℃的液体其危险性说明标识为可燃液体。对于闪点范围处于55℃~75℃的燃料油、柴油和轻质加热油可视为特定一组,因为这些烃类混合物在该范围有可变的闪点。
以上只可以判定柴油满足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范畴的条件之一即属于危险化学品中的易燃液体。但对于其是否纳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范围还需要进一步深究,一方面可以从最危险原则考虑将闪点大于55℃所有型号的柴油都作为特定一组(设定柴油的闪点低于61℃)纳入辨识范围,查GB18218-2009表2得柴油属于“易燃液体:23℃≤ 闪点 <61℃ 的液体”,其临界量为5000T。另一方面则需要柴油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经法定单位确认或检测的安全技术说明书或相关物性检测数据。如果其闪点低于61℃的,则纳入重大危险源辨识范围,确定其临界量为5000T,如果其闪点高于61℃的,则不纳入重大危险源辨识范围,但还是需要对其危险性进行识辨,同时提醒企业参照易燃液体的要求对柴油实施管理。
上述是个人对柴油是否列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范围的一些看法,欢迎共同探讨!